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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选举监督权的国际镜鉴

2012-12-21邱家军

人大研究 2012年12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

□ 邱家军

任何一项法权的落实都离不开实体性的组织与规范性的程序。目前国际上落实选举监督权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政党和候选人的选举观察、国内非政府组织的选举观察以及国际选举观察这三种基本形式。其操作程序主要涵盖选举制度与法律框架的需求分析,选举管理机构监督,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监督,政党和候选人提名监督,竞选规则及平等使用资源的监督,投票计票监督以及选举观察报告的写作等。我国落实选举监督权应当借鉴国际选举监督的成功经验,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选举监督权的虚实分析

人民主权原理是现代国家政权构建的基本依据,落实这一原理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公民普遍参与的政治性选举来完成的。目前我国普通公民能够参与投票的选举有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村委会、居委会和业委会的选举。这些基层选举已经进行了多年,在选举的过程中,选举的规则和程序也随之进行了一些改革与完善,但是与选举有关的一项重要制度——选举监督,在我国还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1]。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选举监督的宪法依据。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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