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2012-12-21罗述勇
人大研究 2012年12期
□ 罗述勇
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大代表、委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尽管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均实行“兼职化”,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存在专职、兼职之分。关于人大代表和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化还是兼职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利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这已为实践所证实,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而将部分委员兼职化,把常委会也搞成一个在结构上与代表大会雷同的“小代表大会”,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的。
一、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
何谓专职委员?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大家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一些地方的做法是,专职委员就是除委员外不兼任其他任何职务,即“寡委员”。笔者认为,所谓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简而言之,就是要求其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再在人大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委员的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和精力、也有条件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一心一意、不偏不倚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
首先,从设立常委会的目的来看。众所周知,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时,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是没有常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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