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要追求程序价值
2012-12-21石永宁
人大研究 2012年8期
□ 石永宁
提到人大工作,不少人常讲,“人大工作最讲程序”,这反映了人们对人大工作特征的理解。实质上,人大工作程序所蕴含的价值是十分丰富的,值得进一步在认识上加深理解,在制度上完善和细化,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充分体现。
程序合法乃人大工作合法有效的前提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无论是立法、依法决定重大事项,还是监督、选举与任免,要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并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可,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这就是主体合法、目的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主体合法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构成、人数、履职方式等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目的合法即履职目的须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宗旨,在履职目的和动机上不存在考虑非相关因素的问题;程序合法即履职的阶段步骤、时间顺序、方式方法等符合法定的原则、制度及具体的技术性、操作性要求;内容合法即履职的实体性问题已经完成或得到解决,如法案草案获得通过、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提出的审议意见符合法律政策并取得积极效果等。从这四个要件的关系看,只有内容合法属实体范畴,前三者都属程序范畴或与程序密切相关。可以这么说,人大工作程序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外部表现和物质外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程序合法,人大工作的合法与有效就无从谈起。
程序规范是人大工作权威性的重要基础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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