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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海外经验

2012-12-14石渝

浙江人大 2012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石渝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一极具约束力的“治官之术”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据一份“透明国际”的报告,目前全世界至少有12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和执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归纳而言,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如下几点:

首先,大部分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法都属立法等级最高的一级立法。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加拿大《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行为法》、法国《资金透明法》、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及新加坡《财产申报法》。法律等级越高,其权威也越大。

与权威立法相对应,受理财产申报的机关也是权威独立机关。如新加坡是内阁廉政署,泰国是反贪委员会,墨西哥为联邦监察总署,美国根据《政府道德法》的规定,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政府道德署。

第二,推行初始阶段“威恩并重”。如中国香港,20世纪70年代以前也曾经出现众多腐败现象。香港政府在市民的推动下也想根治警察腐败,但是因得不到广大警察的配合而难有成效,最后只好“大赦”贪污警察。

第三,全面铺开金融实名制。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发起的反腐败运动,实质上就是推行金融实名制,为财产申报制创造积极条件。据报道,1993年韩国行贿受贿等社会顽疾十分严重,许多政府官员和大企业集团的领导利用种种不正当手段积累了大量的不正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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