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拟立法保障公交优先等(12则)
2012-12-14
浙江人大 2012年11期
宁波拟立法保障公交优先
日前,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公交优先作了具体翔实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规划用地、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并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鼓励公众选择公共汽车出行。
草案还提出,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要有合理的配套公交场站,按照规划技术标准同时对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进行规划设计或者预留用地。这些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或者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机场;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体育场馆,学校、医院;设计居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居住区;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
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汽车途经站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者擅自在公共汽车专用道内行驶、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于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内的车辆违停,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处置。 王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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