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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抗辩中单一实体原则的适用

2012-12-07周青山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体育

周青山

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抗辩中单一实体原则的适用

周青山

在美国,职业体育受《谢尔曼法》的规制,职业体育联盟主张其性质是单一实体,不是复数主体,不可能形成共谋行为,不受《谢尔曼法》第1条规制。联邦巡回法院在判例中对职业体育联盟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一般认为职业体育联盟不是单一实体,但联邦第七巡回法院在“公牛案”中认定,美国职业篮球联盟是单一实体,而美国职业足球大联盟在组织结构上就属于单一实体。为解决这一司法上的分歧,联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判决的Am.Needle Inc.v.NFL案中认定: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各俱乐部都是独立的实体,它们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是知识产权许可市场上的竞争者,其不是单一实体,应受《谢尔曼法》第1条规制。

职业体育联盟;谢尔曼法;单一实体

在美国,职业体育也是一项经济活动,采取公司化方式运营,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或者联盟是雇佣关系,他们通过付出劳动,获得报酬。职业体育联盟因为其合作的特点,成为反垄断法重点关注的对象,为了摆脱反垄断法的规制,职业体育联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规避,而单一实体原则(single-entity)就是职业体育联盟在反垄断诉讼中经常采取的抗辩理由。本文首先分析了单一实体原则的含义;然后通过案例说明该原则在法院适用的演变,重点探讨了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判决的Am.Needle Inc.v.NFL案;最后探讨了美国法院在体育领域适用该原则的前景以及对中国体育反垄断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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