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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加强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的探究

2012-12-07于善旭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基层组织全民法治

于善旭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生活组织化结构的变迁中,社会组织得以蓬勃发展,其作用日益凸显。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发展基层民主、扩大群众参与、建设和谐社会、完善社会管理的高度,将社会组织的建设置于十分突出的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问题,要求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活跃在城乡社区的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组织体系中直接服务于广大群众的基础构成,其发展规模和建设水平以及在法治化轨道中运行的规范化程度,关乎到广大群众体育健身的权利诉求,决定着我国全民健身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全局。因此,探究加强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及其法治的支撑与保障,是我国在建设体育强国中积极实施体育民生工程、加强与创新体育社会管理中的当然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 加强和规范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的时代需求

1.1 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加速着社会组织化的进程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从无组织状态向有组织状态、由低组织程度向高组织程度不断组织化和社会组织化日益进步的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通过在经济领域逐渐扩展到政治领域以及社会领域越来越普遍的分工与合作,人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组合到各种各样的组织之中而被组织化,进而使社会资源在不断地整合、交流和互动中得以更加优化的配置,推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当今世界全球一体化、区域化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所彰显的正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发展趋势[1]。而我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发生的一系列深刻变革,也在一定的考量维度上,必然表现为传统管理体制和社会结构关系的历史嬗变。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催促着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进而加速社会组织化的进程,通过社会力量的崛起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使现代社会要求构筑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成为可能[2]。

尽管改革会触动并作用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个人必然要组织化为共生的社会状态,并呈现为国家、社会等多元结构的组织样态。因而,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公共管理模式变迁和社会权力结构转型进行研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框架应是重要的分析范式[3]。国家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与社会发生了分离,甚至在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社会力量湮没于国家之中。近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激发社会个体平等而富有活力地参与竞争,社会力量日益成熟并迅速成长,国家权力逐渐削弱并受到社会力量以组织化和制度化方式的规约,人们不断追求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平衡关系和合作共治的理想状态。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开始新公共管理运动,一批诸如法团主义理论、治理与善治理论、相互依赖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众多学说纷纷兴起,对公共管理改革和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立等进行积极的探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轫于市场经济取向进而逐步扩展到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全面转轨与深刻变革,必然折射出现代国家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在与国家权力的抗衡和互动中的发展进步态势,充分展现出从对全能政府的限权到培育社会组织和扩大群众参与的社会建设逐步加强的发展轨迹。基于这一背景,在日益深化的体育改革和积极促进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努力提升全民健身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加强全民健身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的建设,必然成为十分凸显的现实需求。

1.2 全民健身组织化和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的现实需求

(1)整合群众健身利益、适应多样化健身生活方式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体育文化需求在不断增长,体育健身越来越成为时尚的生活方式。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又带来不同利益主体以及健身需求层次和内容形式的分化,使得分散的个体和个性需求在健身服务供给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极易被边缘化。这样,组织化与单枪匹马的比较优势显而易见。具有共同健身利益和需求的人们只有进行组织整合,建立适应多元化健身需求的各种健身组织形式,形成有影响的社会声音和组织力量,才能依靠众多的健身组织从有限的公共健身资源中获得更大的收益。

(2)改革城乡社区体育管理机制,增加社会基层全民健身服务供给,是加强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的又一重要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单位办社会的服务供给模式,单一化的政府机构不但使其体育行政资源的运用很难延伸到社会基层,而且还形成了权力垄断抑制着社会力量的整合与投入。日益深化的体制改革形成了体育行政权力和单位体制的不断弱化,基层体育管理的职能逐渐向社会转移,为建设发展社会化的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提出广泛的需求,并让渡出越来越多的社会空间。

因此,在群众健身需求增长和不断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只有广泛动员和更多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在城乡社区建立提供全民健身服务的基层组织和形成普遍化的网络体系,并充分发挥出这些组织的积极作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才真正有立足于群众的土壤和基础。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建设发展,不但能够促进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民意交流和信息沟通,畅通利益表达和权利诉求的渠道,扩大对全民健身公共管理的民主参与,而且能够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供给效能,调动各种社会潜能和扩展体育公共管理空间,同时还有利于社会成员在组织和参与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塑造现代文明人格,培育民主的社会根基,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1.3 依法治国背景下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法律治理的必要性

社会的组织化和社会组织的发展,其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建设和创新的过程。人类社会总是在制度的不断优化中向前发展,我国的社会改革所呈现的就是一种持续化的制度变迁过程。在越来越规范化、文明化的现代制度安排中,法治是整个制度建设的核心[4]。所以,对建设和发展全民健身基层组织进行制度化的考量,还必须面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时代要求,将其纳入规范化发展的法治轨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现代法治的发展,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不断扩大公民对社会生活的有序参与和对国家与社会事务的依法管理,依法保障广大公民包括体育健身权利在内的各方面人权。因此,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必然与法治建设紧密关联,不能缺少法治的要素和条件。现代法治既为全民健身组织的建设发展提供民主、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又要规范建设内容结构和运行程序,为其设置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权利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我们对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进行分析判断的一个理论视角,更重要的是要实际嵌入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的全部内容与过程之中。

2 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建设概况与制度环境

2.1 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在体育体制改革政府权力不断向社会转移和广大群众体育文化需求日益增长的多重催动下,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社会组织化进程逐渐加快,全民健身的基层组织建设取得很大成效。在国家体育总局总结《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15年发布的白皮书中,全面概括了全民健身组织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指出我国在实施《纲要》过程中,各地不断创新全民健身组织形式,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依托社会、覆盖面广,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除了设立政府的全民健身领导或协调机构外,各地普遍成立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全民健身指导中心等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工作机构,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中强化体育职能,特别是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2009年,以开展全民健身为主的省级以下各级各类体育社团已达5.3万个。到2010年,全国各地建立的体育指导站、体育健身活动站(点)达25万多个;创建各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1.8万个[5]。2012年6月,全国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工作现场会在常州召开,各地代表展示了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建设成就,并交流了相关的工作经验,讨论了正在制定中的《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办法(讨论稿)》[6]。这个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有组织地推进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正在取得新的进展。

2.2 现行法律法规对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规定和保障

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建设发展,得到体育界和各级政府的重视,获得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和行政推动。1995年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就有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在开展社会体育活动中的作用,并在体育社会团体的规定中,包括对全民健身基层社团的鼓励和支持。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各类群众体育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的总体要求。

1997年,原国家体委联合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体育组织为主体的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发挥街道文化站的作用,组建街道内的体育协会、文体中心、体育指导站、健身俱乐部,建设好晨、晚练指导站。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审批办法。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和农业部发布的《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对县、乡镇、村和居民小区分别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体育健身点进行了规范。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对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工作进行部署。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普遍建立具有文化、体育等综合功能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更为突出地对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进行规范,在总则第3条就明确“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后又在全民健身活动一章,对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作出规定。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将“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作为重要的目标任务,并提出相关的建设措施。

此外,其他有关的法规规章也还有一些相关的规定。201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开会对《国家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命名资助办法》和《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办法》两个全民健身组织法规进行制定研讨,有望尽快出台[7]。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内容构成的法规制度体系,在促进和保障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3 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发展中的制度困境

然而,目前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仍显薄弱,总体建设水平不高,部分组织的自治管理和作用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其多方面的制约因素中,我们看到至少存在这样一些属于制度方面的现实困境。

2.3.1 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大多没有“体制内”的制度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以行政机构为主的体育管理组织都是建立在县级以上政府之中,城乡基层没有专门的体育机构。尽管全民健身基层组织作为新生事物在改革中逐渐诞生,但在我国体制改革转轨仍在进行之中、行政权力仍非常强势的情况下,这些不在过去行政体制中的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由于根基不厚而倍显脆弱。

2.3.2 多数全民健身基层组织还存在严重的身份合法性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城乡基层建立的社会团体也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并具备一定会员数量、有固定住所和专职工作人员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等独立法人的条件。据学者调查,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中合法登记注册率不足20%,而且登记注册的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8]。基层体育组织更是如此,合法社团的高门槛同样将许多实际运行的社团类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挡在门外,不能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地位,无法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也成为法律监管的盲区。

2.3.3 部分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法律性质和定位模糊 一些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性质和定位在行政与民间、公益与经营、实体单位与社会团体等方面界限不清,组织的构成和运行不够规范,其组织状态、惯常做法以及有关的内部文件规则缺少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沟通和对接,甚至存在着某些冲突。

2.3.4 多数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存在较强的行政依赖性,自治与活力不足 在城乡基层的许多街道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全民健身社团,均是通过行政推动自上而下建立,组织负责人很多是行政人员兼任,运作方式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有些组织甚至与行政机构形成直接的隶属关系。而当行政组织重视不够时,这些全民健身社团往往有名无实,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缺乏社团应有的自治管理和发展活力,更谈不上发挥社会民间力量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2.3.5 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缺乏系统的建设规划和法律制约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中,有了一些加强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发展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但很多是号召和提倡性的内容。没有专门针对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具体建设的整体规划和明确有力的法律约束与问责机制,也缺乏对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在税收优惠、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明确规范,使加强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发展的法律政策精神,在城乡基层很容易因体育工作被边缘化和淡化而得不到基本的落实。

3 对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体系的规范化梳理

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中,全国各地在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建设发展中进行了多样化的创造,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也对涉及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的相关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而且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也在不断进行新的探索。本文试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在街道、乡镇及其以下地域范围的城乡社区中的各种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法律定性和体系关系进行全面而规范化的梳理,形成较为清晰的认识线索。

3.1 街道、乡镇及以下地域城乡社区与全民健身有关组织分类

为了使本研究更有社会组织的针对性,需要先对城乡社区中与全民健身有关的各种组织做一概括和分类。目前,我国城乡社区中有多种组织与全民健身有关。(1)属于行政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组织,包括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基层政府组织要依法履行体育行政职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政权引伸的自治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委托履行有关的体育管理职责。(2)城乡社区所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的全民健身组织,如单位内的工会、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育之家等。这些组织在本单位的领导下,成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重要力量。(3)城乡社区所驻从事体育工作或以体育为工作内容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虽具有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职能,但不属于城乡社区所管辖的组织。而本文所研究的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是除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另一类组织,也就是有关法规政策文件所要求建立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中的组织,即在街道、乡镇及其以下地域的城乡社区范围内,受该社区管辖,面向该社区的社会公众进行全民健身管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服务的社会性组织。城乡社区中这类社会性的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具体包括多种形式,因而可以构成网络或体系。以下分别对主要几类形式的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法律性质与功能进行概要分析。

3.2 各种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法律性质与功能的概要分析

3.2.1 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管理类组织 这是一类主要建立在街道、乡镇,经当地政府批准,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体育或文体等综合工作机构,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全民健身指导中心、文化中心、体育中心、文体中心、综合文化站、文化站等。这类组织一般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编制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承担明确的文化体育工作任务与管理职责,有些还管理一定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是在城乡基层政权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具体管理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组织力量。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有些社区在过去的文化管理组织中增加了体育工作的职能,有些还将体育增加到更改的组织名称中,也有些社区专门新建了体育或全民健身的管理指导组织。2005年以来,国家及其关部门不断推动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对加强农村全民健身组织管理力量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9]。当前在党和国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开发和专业人才的使用[10],为扩大城市社区全民健身管理组织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3.2.2 组织全民健身活动的各种体育协会 这是一类当前多数建立在街道和乡镇、少量建立在其下地域层次,以群众自我组织的形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体育社会团体,如街道、乡镇、居民小区、村落的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以及一些体育项目协会等。这些协会很多是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组织推动下自上而下建立的,也有一些是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较好的地区群众要求或自发组织起来的。体育社团组织应是具有共同体育意愿的会员聚合与利益代表,应当突出其民间性,按照自治管理原则促进其自主发展。在现有街道、乡镇层次的体育社团中,有些地区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申请和登记注册,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但城乡社区的大部分基层社团,尚未达到法人条件,没有取得社会团体的合法身份。2003年以来,一些省市逐步展开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民间组织进行备案制管理工作[11],上述体育协会的登记困境在这些地区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3.2.3 进行全民健身活动运营的公益性实体单位 这是一类在社区内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设施器材、活动方式、技术手段,由专门的人员来为群众提供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日常运营单位,如体育活动中心、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体育健身俱乐部以及武馆、棋院、体育培训机构等。目前这类组织的设立有2种渠道和性质:(1)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建立后进行财政补贴或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2)利用非国有资产建立独立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社会化的不断推进,很多社会资源积极投入全民健身领域,在城乡社区中建立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也日益增多。国家体育总局从2003年底持续开展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创建试点工作以来,这些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大多都进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带动了城市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也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办体育组织的发展。当然,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建立运营的一些方面,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投入大量体育彩票公益金予以启动,有的地方明确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长期运营中都要有财政补贴。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要承担在单位外开展全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的社会性职能,还存在与街道办事处等的隶属关系,以及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与锻炼群众的比例等。这些是否都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尚需要不断地进行实践总结与理论探讨。

3.2.4 群众自我组织参加的分散型健身活动组织 这是一类群众根据自身愿望和需要而直接参加,群众自行组织管理并进行自我服务,分散开展、相对小型化的全民健身活动团队。各地对这些组织存在多样化的叫法,如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活动站(点)、晨晚练活动站(点)、社区健身苑、市民健身站(点)、体育(文化、文体)活动室、项目健身队、健身俱乐部、体育俱乐部等。这类组织是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广大群众自发创造、建立群众身边健身组织的积极成果,是最直接为群众提供健身服务、适宜多样化需求的健身活动组织形式,并且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作用的重要阵地,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形成紧密的互动关系。至于这类组织的法律性质,目前的探讨有限,尚没有权威的说法。笔者认为,这种组织不是全天候日常性而是定期定时开展健身活动,是人们在健身活动时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相互聚合而成的自我组织关系,因而不是实体单位而应定位为社会团体。这种健身活动社团,既可按照我国社团法规作为社区体育健身社团的一个分支机构而存在,也可作为独立的非法人社团进行组织备案。近年来,体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这类健身组织的建设,统一规范称其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并正在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有力地促进这种最具“草根”性的体育健身活动组织的健康发展。

4 加强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的法治路径

加强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全面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层面和方面的整体性工作。为营建全民健身基层组织规范有序的发展状态并设置维护其基本的权利保障,有关的法律治理成为十分现实的重要问题。以下是对加强全民健身组织建设法治路径所进行的有关思考。

4.1 深刻理解加强全民健身组织建设的法治意蕴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现代化建设,随着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的逐步发展,一个以人为本的公民社会正在崛起和成长,社会组织正在成为公民社会发展的强大支撑和转型期法治进程的新兴动力[12]。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作为这一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不但是体育事业与全民健身发展的鲜明标志和基础力量,而且具有深刻的法治意蕴,对于在开展全民健身中建立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规范秩序,保障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全面促进体育法治建设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因此,各级体育管理者在加强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要有开阔的法治视野,依法实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管理,不断完善、促进和保障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的法律秩序和法治环境。

4.2 将全民健身组织立法作为体育立法的重要内容

在法治的语境下,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求必须通过法治途径得到合理的反映与实现,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赋予其正当性。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需求与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已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抓紧拟制或修改之中。这些国家或地方立法的加强,为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生存发展确立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同时,具体反映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规范的体育需求和行业特色,还需要在专门的体育立法中得以体现。《全民健身条例》已将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有关内容置于非常显著的地位,并设置专门条款确认了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改革建设成果。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在正在展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中,要增添对全民健身基层组织促进和保障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要抓紧进行有关全民健身基层组织专门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并争取在各地方体育立法中也有相应的体现。

4.3 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立法要有对民主与权利取向的高度把握

现代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必须融入科学的法治理念和时代理性,坚持人本法律观。在人们对我国现行社会组织有关立法的检视中,有着大量关于社会民间组织被严格限制、以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控权的批评性探讨。各种建立和活跃在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是公民在体育健身领域进行民意表达、实现民主参与、开展社会监督、加强自治自律的重要平台,在发展体育民主和实现健身权利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现有立法,还不能很好适应和满足这样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的立法和修法中,要切实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实现由过去偏重控制管理向服务激励保障方向的转移,把握好立法的时代趋势和价值取向。

4.4 依法推进对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类型化管理的改革创新

如前所述,我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包括具有不同法律性质的各种类型,对其管理也必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采用不同的法律调整方式,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正在逐步展开,有关社区管理机构的法规文件也在陆续出台。同时,在多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和推行基层社会组织“备案制”的基础上,我国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推行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备案制度[13]。这些都为各类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管理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新的依据和机遇。体育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到社会管理改革和法律制度创新的整体发展之中,创造条件对各类全民健身基层组织进行体育特色的建设发展探索,对现有的、以及广大群众不断创造出来的新型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组织的类型特点,做好依法引导、扶持和规范管理的工作。

4.5 建立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资源性激励制度

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良好的制度环境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社会组织源源不断地输送各类资源,以支付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所需的物质成本和沟通成本。充足的资源保障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而现有制度环境的资源性激励却明显不足。很多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缺少运行与活动经费,缺乏活动设施或活动设施简陋,使其在开展全民健身服务时处境艰难。近年来,有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提出了一些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措施,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更加明确地规定,要完善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建立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立政府资助机制等[13]。体育管理部门和城乡社区的基层管理者要充分利用国家不断推出的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平台,结合体育发展实际,积极争取在税收优惠、经费资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条件,不断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资源性激励制度。

4.6 加强全民健身基层组织自治自律的规范化建设

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和作用发挥,不仅要依靠各种外部的资源提供和环境保障,组织自身的水平和实力是其更为重要的方面。社会组织作为代表并实现一定利益的群体聚合,承载着其成员的个体利益诉求,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利益驱动。只有不断进行组织自身利益与目标的整合,才能产生出应有的正向功效,并获得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支持。因此,加强对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建设,保证其自治自律功能的发挥,需要进行法治化的规范治理。(1)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则,加强全民健身基层组织自身的内部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和社会公信力;(2)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备案、登记、评估、公益认证以及执法检查等多种行政执法手段以及司法、社会舆论监督等渠道,促进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4.7 深化对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法律治理的总结探讨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之中。包括民间力量崛起和社会组织发展在内的各种改革创新成果层出不穷,进而对传统的经验、观念和行为模式带来了一系列冲击。全民健身基层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对其进行规范有序的法律治理,同样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创造,有很多的未知事物等待我们去了解发掘,有大量理论与实践的课题需要进行研究探讨。为此,我们要以极大的探索热情,做好全民健身基层组织法治建设的实践总结和认识升华,对其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的规律剖析和法理探究,以不断提升加强全民健身基层组织建设中的法治理性与行动自觉。

[1]黄颖.国际社会组织化趋势下的国际法治[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101-108.

[2]张新光.社会组织化:构筑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关键[J].学术交流,2007(8):22-25.

[3]曾楠.当代中国社会认同图式的历史考量——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范式[J].理论与改革,2012(1):20-23.

[4]于善旭.公共体育服务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诉求[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2(1):6-12.

[5]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十五年》白皮书[DB/OL].http://www.sport.gov.cn/n16/n1077/n297454/2662625.html.

[6]贾海红.全国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工作现场会举行 [N].中国体育报,2012-6-28(1).

[7]杨卓越.共谋群体组织建设新突破[N].中国体育报,2012-9-28(1).

[8]鲁可荣.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2(3):283.

[9]国家体育总局,文化部,农业部.关于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农村体育工作的意见 [DB/OL].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1579752.html.

[10]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D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gz/201111/20111100197275.shtml.

[11]金锦萍.社会团体备案制引发的法律问题—兼论非法人社团的权利能力[J].求是学刊,2010(5):77.

[12]马长山.民间组织兴起:转型期法治进程的新兴动力[J].求是学刊,2010(5):70-75.

[13]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D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112/20111200 2484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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