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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合并负商誉的再认识

2012-12-05

商业会计 2012年4期
关键词:价值企业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四川成都610000)

企业合并一直是会计界的难题之一,而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商誉问题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焦点。其中,有关正商誉的确认、计量及后续处理问题已逐步达成共识并在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中得到规范,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负商誉上,包括负商誉的存在、本质及会计处理等若干方面。

一、对负商誉的认识

(一)负商誉的存在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由此也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负商誉”的概念,而是采用默许的态度承认了其客观存在,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仍采用多数研究者使用的“负商誉”的说法。

(二)负商誉存在的原因

很多研究者从财务学的角度阐述了负商誉存在的理论基础:由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获利能力因诸多原因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报酬率,其实质也就是被合并企业在价格上给予合并企业的一种补偿。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并购企业必然要求该部分投入资金能够获得社会平均报酬率,但是当被合并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存在负商誉时,会使得被并企业在未来经营中投资报酬率小于社会平均报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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