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医药补偿政策实施效果制约因素分析
2012-11-29张立强汪早立朱佳卿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2年2期
张立强 李 强 汪早立 朱佳卿
1.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 北京 100191
2.中国中医科学院信息管理中心 北京 100700
国家鼓励和引导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要求补偿方案要引导农民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中医药的补偿比例。据调查,2008年,全国有29个省份要求在新农合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其中18个省份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文件,采取提高补偿比、降低起付线等做法,实现了参合患者选择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高了补偿水平,在引导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此项政策对中医药和新农合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有一些因素限制和影响了政策的实际效果。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些制约因素的剖析,为改善中医药补偿政策效果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本文的资料来源于现场调查和二手资料。现场调查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2009年底在东、中、西部选取了浙江、湖北、广西3省区,每省区抽取2个县市进行现场典型调查,填写医疗机构调查表、抽查住院病历和门诊处方,进行利益相关者访谈和问卷调查等,对比分析实施中医药补偿政策前后(2008和2009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影响及参合患者受益水平的变化情况。二手资料主要来源于2010年新农合信息统计手册和卫生事业统计年报数据等,用于补充说明现场调查数据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