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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对保护品种推广的影响

2012-11-21张明杨石成玉

关键词:新品种江苏省补贴

陈 超, 张明杨, 石成玉

(南京农业大学 a.经济管理学院; b.中国粮食安全研究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95)

一、引言

以生命科学为依托的种业重组浪潮正席卷全球,种子产业将成为国际农业竞争的新焦点。如今全球种子产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是否拥有核心技术和形成知识产权能力的竞争。切实把农业科技创新的重点放在良种培育上,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已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推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有效保护育种创新成果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拥有了近3500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使数亿从事种植业农民直接获益,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然而由于保护品种生产成本高,导致保护品种在推广过程中采用率低成为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度、政策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促进了粮食稳定发展,良种补贴政策就是一项重大政策措施。良种补贴是指对一地区优势区域内种植主要优质粮食作物的农户,根据品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至2009年,我国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已实行全覆盖,大豆补贴范围扩大到整个东北地区,项目覆盖按实际种植面积全部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作物种子,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主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产量,改善产品品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坚持品种择优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良种补贴推广为保护品种发挥效益并获取品种权益提供良机和有利的平台,但良种补贴过程中,保护品种的价格并不具有竞争优势,也成为抑制保护品种推广的一大因素。

本文基于江苏省水稻品种权保护效果,与江苏省项目县水稻良种推广补贴的实施情况,探讨水稻良种补贴如何影响保护品种的推广及其缺乏价格竞争优势的原因所在,并为更好的开展良种补贴,保护育种者权益,鼓励育种创新提出建议。

二、江苏省水稻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1997年我国首次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概念、特征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上法制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积极鼓励了育种者创新,严格规范了种子市场,并为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的保障[2-4]。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履行UPOV的1978Act,并且公布了第一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先后颁发并施行八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涵盖5大类80个种属,即大田作物18种、蔬菜24种、花卉20种、果树15种和草本类2种。,包含水稻(Oryza sativa)在内的10个种属,涉猎常规水稻、杂交水稻和三系水稻,明确指出提供繁殖材料的标准,见表1。 我国自加入UPOV公约以来,育种创新积极性的提高、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快速发展。截至2008年底,我国具有有效力的品种权数1898件,列居全球第11位。然而基于全球品种权占有量的角度分析,仅占2.33%,仍有很大的差距和提升空间。如图1所示,至2011年9月,我国品种权申请量总计8487件,其中大田作物的申请量约占总数的84.81%、授权量约占总数的91.94%,且该类作物品种权的申请主要为玉米、水稻、普通小麦、大豆、棉属和甘蓝型油菜等五大作物为主,以上五种作物的品种权申请量约占大田作物的97%,而仅水稻一项的申请量和授权

量就占总量的31.05%和36.00%,详情见图2。

表1 水稻品种权申请提供繁殖材料标准

注:表中所列的数量为最低下限;含水量为最高上限;若是杂交种,数量为一个测试生长季节量。

数据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图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汇总(1999-2011.9)

图2 我国大田作物品种申请、授权汇总表(1999-2011.9)

(二)江苏省水稻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江苏省是我国品种权申请大省,在相关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种子集团或公司相继努力下,取得喜人成绩。如图3所示,我国植物品种权申请能力较强的省份依次为河南、四川、山东、江苏、北京、吉林、黑龙江和辽宁等地,其中四川、山东、河南、江苏、吉林和辽宁也是获得品种权授权的大省。以江苏省例,至2011年9月拥有品种权申请量616件,获得授权量295件,分别列居我国第六大申请地区和第四大授权地区。

图3 全国30个省市品种权申请量(1999-2011.9)

江苏省是全国13大粮食主产区之一,不但承负自身粮食供给的重任,更要担负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责。但江苏省未来粮食耕种面积减少的趋势不可逆转[5]。近年江苏省提出致富农民的十大工程,其中高效农业规模化首当其冲,对耕地面积更是带来较大的压力。对此,提高单产对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6-7],相关研究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粮食增产中优良品种占有

85%左右的贡献率。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技术开发,大力发展种子产业,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成为当前打破农业发展瓶颈的重要手段。如图4所示,近10年来,江苏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创新,加速发展植物品种权保护,水稻品种权常年申请量占全国水稻品种权申请总量的10%左右,自2003年起,水稻品种权申请量大幅提升,并稳步增长。

图4 江苏省水稻品种权申请量趋势图

三、江苏省水稻良种推广补贴的现状分析

(一)江苏省水稻良种推广补贴的发展历程

我国于2002年开始对东北高油大豆实施良种补贴,2003年实施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此后,以江苏为首的多个省份先后掀起粮食作物良种补贴的浪潮。随着中央支农力度的逐年加大,截至2008年,补贴作物已扩大到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四大粮食作物,其中水稻实行全覆盖补贴,小麦、玉米分别补贴2亿亩,大豆补贴0.4亿亩,合计补贴面积占全国粮食面积的50%以上。2009年,国家对水稻、小麦、玉米和棉花良种补贴实施全覆盖,大豆补贴范围扩大到整个东北地区。

江苏省在粮食作物良种补贴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推进优质稻米优势产业区建设、加快高产优质水稻良种推广、扶持无公害水稻生产基地建设、推进优质稻米产业化发展以及面向市场尊重农民意愿的五项基本原则,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8]。项目实施范围主要以《江苏省优质稻米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优质稻米产业优势区域基地县为主,项目县常年种植水稻30万亩以上,农技推广力量强,无公害生产基础较好,稻米商品率较高,并有参与基地建设、订单种植的带动力较强的稻米加工龙头企业。项目实施方式是由省财政厅、农林厅审定各项目县上报的水稻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方案,招标确定供种企业后,通过中标供种企业以优惠价(中标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项目县实施区农民供种,将补贴资金补贴给农民。补贴标准是优质粳稻亩120元/hm2,优质杂交中籼稻225元/ hm2。

如图5所示,2004年江苏省首次实施省级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投入资金5000万元,设立试点23个项目县,实施规模总计达34.67万hm2,其中粳稻约占78.86%,每公顷补贴120元;籼稻约占21.14%,每公顷补贴225元[9]。2005-2008年,江苏省每年投入水稻良种补贴资金8000万元,先后覆盖全省48个县(市或区),至2008年推广优质粳稻面积65.73 hm2,采用优质品种总计48个,年均中标价格在3.47~5.25元/kg。

图5 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情况(2004-2008年)

(二)江苏省良种推广补贴的品种划分

1.补贴品种的类型

江苏省在水稻良种补贴过程中重点支持粳稻主导品种、主推技术推广普及,稳定提高水稻综合生产能力。除2004年部分项目县补贴8个籼稻品种外,2005-2008年补贴的品种均为粳稻,其中早熟晚粳稻、中熟中粳稻和迟熟中粳稻为补贴的重点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2.按品种审定、申请与授权划分类别

2004-2008年,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项目中先后补贴48个水稻品种(8个籼稻,40个粳稻),其中苏审稻42个,其余6个品种分别由国审或是其它地方审定。本文将所有补贴的水稻品种分为三类:第一类,至补贴年时,已审定且受保护的品种数;第二类,至补贴年时,已审定未受保护但已申请保护的数量;第三类,至补贴年时,已审定未申请的保护数量。如图6所示,良种补贴初始,补贴的品种中45.5%未参加植物品种权保护申请,申请未授权的品种占31.8%,已授权品种权占22.7%,发展至2008年,江苏省补贴的水稻品种中,42.9%获得品种

图6 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中审定品种的保护情况

权保护,38.1%的品种正在申请保护中,未申请保护的品种仅占19%。我国品种权申请时间较长,平均长达3年,而品种权的申请则意味育种者已关注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2004-2008年,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中,每年申请保护的品种所占比例逐年增加,从初始的54.5%增长至2008年的89%,即育种者对品种保护的整体认识不断提升。

四、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与保护品种推广的动态影响

(一)增加的补贴品种偏好保护品种

2004-2008年,江苏省共补贴审定品种48个,其中2004年补贴22个品种;2005年补贴17个品种,新增品种8个;2006年补贴17个品种,新增品种9个;2007年补贴品种18个,新增品种1个;2008年补贴品种21个,新增品种8个。除2005年,新增品种中有62.5%的品种申请品种权保护外,2006—2008年,新增的所有品种均申请品种权保护。

(二)补贴的原有品种偏好申请品种保护

江苏省每年水稻良种补贴推广项目实施计划均是在前一年实施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因此每年补贴的品种或多或少地包含先前补贴的品种。2004-2008年,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包含先前补贴品种最多达17个,最少也有9个。而在先前补贴的品种中,诸多品种先后申请植物品种权保护,致使先前补贴的品种中申请保护的品种所占比从2004年的44.4%增加至2008年的69.2%。由此可以看出,原有补贴品种中申请品种保护的比例逐渐增大。

(三)良种补贴面积中,保护品种所占比例稳步增加

2004-2008年,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面积逐年增加并趋于稳定,2004年水稻补贴面积为34万公顷,2005年水稻补贴面积直升66万公顷,此后三年水稻补贴面积一直趋于稳定。如图7所示,在已审定的品种中,受保护品种的补贴面积由2004年的7.9%上升至65.2%并趋于稳定;已申请保护品种的补贴面积由2004年38.2%的比例,直升至2008年的96.3%。

图7 水稻良种补贴面积及保护品种所占比

五、江苏水稻良种补贴对保护品种价格的影响及分析

(一)保护品种生产成本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16号)规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可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对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于1999年颁布收费标准,并于2007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如表2所示。与1999年的收费标准相比,新调整的收费标准中申请费和审查费用分别在原有标准上下调44.44%和45.65%,且不再向申请人收取测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此外对于保护期内的年费收费标准也做出相应调整。收费标准调整积极鼓励育种者申请品种保护,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快速发展,并逐步与发达国家的水平接轨。

表2 新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收费标准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相关数据整理。

然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却变相地提高了种子的价格。一般认为,任何种子企业都会将品种权这种智力成果转化为市场价值,因此创新和保护品种权所付出的成本必然转嫁于消费者。新品种价格往往高于同类一般品种的20%-30%,保护品种因申请保护费及转让费用也一并打入成本表现为价格更高[10]。研究表明,如果在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授权保护品种比未保护品种的种子价格高1.63元/kg[11]。

(二)保护品种价格缺乏竞争优势

笔者将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粳稻品种分为三类:一是普通品种,即2003年以前通过品种审定,目前未受保护的品种;二是新品种或受保护的普通品种,即2003年以前通过品种审定且目前享受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以及2003年及以后审定的品种且目前不享受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三是新品种且受保护的品种,即2003年及以后审定的品种,目前享受品种权保护的品种。

如表3所示,除2004年、2005-2008年,补贴的新品种或受保护的普通品种的价格均高于普通品种的价格,且增幅较大;但新品种且受保护的品种价格普遍低于新品种或受保护的普通品种这一类别。本文以江苏省2006年水稻良种补贴种子销售政府指导价格为标准,其中普通品种4.35元,新品种或受保护的普通品种4.75,涨幅9.2%,新品种且受保护品种5.23元,涨幅10.1%。若按政府指导的种子销售价格及各品种种类间的涨幅,重新调整价格如表4。

通过比较分析表3和表4调整后的价格,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新品种或受保护的普通品种(以新品种为主)的实际销售价格明显高于调整的价格,即在实际竞标补贴中,各种子企业过多的关注新品种并抬高新品种的价格;第二,受保护的新品种的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调整价格,即受保护的新品种并没有真正取得其价值的市场价。

表3 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常规粳稻价格

表4 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常规粳稻调整价格

注:2004年补贴的品种中无保护品种,2006年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

(三)保护品种价格逆向变动的原因探析

1.基于技术成熟度的分析

技术成熟度是一项新技术或新成果推广、应用的首要条件。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技术成熟度主要体现在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两个方面。只有同时具备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的新品种,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才能取得最佳的效益。长期以来,江苏省注重育种创新,培育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稻新品种,在我国植物新品种育种创新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然而,江苏省在水稻新品种产业优势方面表现欠佳。具体表现为:参与新品种研发和培育的主要为科研院所、农业类高校,这些主体也是品种权的主要拥有者;种子企业的研发能力弱或研发意愿低,直接导致种子企业具有有效力的品种权数量少之又少;植物品种权的转移机制尚不完善,培育出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没有从科研院所、农业类高校转移到企业手中。以上三点共同发挥作用,致使江苏省尚未充分发挥其优势,将水稻新品种技术优势质变为技术成熟度。

2.基于良种补贴范围的分析

江苏良种补贴对象包含授权品种和未经保护但通过审定的优势新品种,较之保护品种,这类品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成本优势。未受保护的新品种由于不含申请费、保护费和转让费,致使其生产成本低。(2)品质优势。新研发试验的品种具有高品质、高产量、新颖性、抗逆性(抗虫、抗旱、抗杂草)等诸多特性,且上市时间短。而我国品种保护审查时间较长,一般在3年左右,致使获得授权的品种较之新审定的品种,已成为明日黄花,缺乏成本上和品质上的竞争优势。因此,在补贴过程中,对新品种的选用拉动了保护品种向市场竞争价格下浮,甚至跌到边际成本价格。

3.基于价格限定的分析

植物新品种保护有效保护了育种者的权益和育种创新的积极性,但在良种补贴中,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权益问题。对此江苏省自2004年以来,出台水稻良种补贴种子销售政府指导价格,按照普通品种、保护的新品种、保护的非新品种三种类型,依次设定最高限价。通过限定最高价格,进而限定育种者对品种权的独占权,以确保良种补贴价格在大多数种子企业和农民双方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这一调控措施直接导致受保护品种的价格自然趋向非保护的品种价格。

(四)水稻良种补贴对保护品种推广的综合影响

通过利用供给—需求图综合分析良种补贴对保护品种推广效果的综合影响。对此本文作出如下假定:第一,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授权品种数量随市场价格的增加而增加;第二,保护品种的价格由市场自行调整,不受政府的宏观调控;第三,由于育种者获得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假定品种权供给曲线是缺乏弹性的,而需求曲线则是富有弹性的。并定义需求方(买者)为保护品种的需求市场,供给方(卖者)为保护品种的申请者,在水稻良种推广过程中,影响买者的变量主要有相关物品的价格(新品种或受保护的普通品种,普通品种),嗜好(这里将水稻良种补贴中新品种的更新、原有补贴品种的保护加强、水稻良种补贴中保护品种面积的增加解释为买者的嗜好);影响卖者的变量主要有投入价格(申请品种权的费用)。

如图8所示,供给与需求曲线首次达到均衡点为(Q*,P*)。由于买者对保护品种嗜好的增加,

先后促使需求曲线移到D2、D3、D4位置,但由于保护品种的替代品(新品种或受保护的普通品种,普通品种)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保护品种的价格,又促使供给曲线向左移动,最终移到到D5位置;与此同时,由于卖者的投入品(申请品种权的费用)的价格下降,促使供给曲线向右移动,最终移动到S2,供给-需求再次达到均衡,均衡点为(Q**,P**)。此时Q**>Q*,而P**

六、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与保护品种推广效果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增加的补贴品种偏好保护品种;第二,补贴的原有品种趋向申请品种保护;第三,良种补贴面积中,保护品种所占比例稳步增加;第四,水稻良种补贴中,保护品种价格缺乏竞争优势。

基于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努力权衡好补贴品种中新品种和保护品种间的价格差。对我国水稻良种补贴的保护品种价格可尝试双限定。一方面,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可设定价格上限;另一方面,兼顾育种者的利益和研发的积极性,可设定价格下限,进而促进育种创新的长远发展。

第二,继续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费用,完善保护品种审核流程。一方面,调整品种申请、审核费用,进而压缩保护品种的生产成本,提升保护品种的价格竞争力;另一方面,完善保护品种审核流程,可尝试设立分阶段申请专利,即在培育过程中,对每完成的一部分成果即刻申请专利,待品种研发成功后,凭培育过程中申请的专利和品种成品共同申请品种保护,以缩短保护品种申请和审核的时间,提高保护品种的品质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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