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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性判断方式的把握“风轮”案再审诠释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式

2012-11-17钱亦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7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消费者设计

文 / 钱亦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

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性判断方式的把握“风轮”案再审诠释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式

文 / 钱亦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

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遵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式,其运用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和确权判断的核心内容,也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该方式的正确把握无论是旧专利法框架下的 “相近似性”判断,还是新法框架下的“同种类产品”“一对一单独比较”判断“明显区别”时都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产品名称为“风轮”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案的提审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判决从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概念出发,结合产品的美感与功能对相近似判断的影响阐明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式的具体运用。判决中明确,“一般消费者是为了使得判断结论更为客观、准确而确立的抽象判断主体”,其具有特定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一般消费者在相近似判断时,其主要关注于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变化,而不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变化。”“一般消费者也不会基于设计要素变化所伴随的技术效果的改变,而对设计要素变化施以额外的视觉关注”;“在判断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会予以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

2008年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前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是侵权和确权程序中均涉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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