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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将工资集体协商做成政府和工会的自娱自乐

2012-11-14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谢玉华

中国工人 2012年1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被调查者协商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谢玉华

别将工资集体协商做成政府和工会的自娱自乐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谢玉华

2011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全国工会将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实现2011年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2012年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2013年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其中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按照全总“十二五”规划纲要,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任务是:在范围上,“十二五”期间要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和集体合同覆盖面,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表1 2010年全国集体合同数量

如果仅仅从数字来看,中国的工资集体协商是世界上最好的。

德国是劳资共决最好的国家,劳资关系稳定,罢工最少。但德国2005年大约只有25%的雇员是工会会员,1990年初的比例是将近40%。德国集体工资协议的签订有着重要意义,大约60%的雇员受惠于此,非工会会员的劳动合同也会援用集体工资协议的条款。美国工会组建率下降,集体谈判分散化,2006年工会会员占工薪雇员的比例仅12%,20世纪40年代中期工会会员达到顶峰,占雇员的35%。美国劳工局统计,2005年,只有194000个独立谈判协议,其中很多协议只覆盖单个雇主、单个企业工会会员。英国集体谈判长期根据劳资自愿的原则,集体谈判法律滞后,因而英国是西方国家罢工较多的国家。2004年英国的工会化程度约31%,集体谈判覆盖率不到40%。

在中国轰轰烈烈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和越来越高的签订率背后,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有什么认识和看法呢?我们对此做了调查。

一、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认知的调查

2008年我们在做企业员工参与课题时,就曾经对企业各层次管理人员对集体协商知晓情况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为:64.1%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企业没有工资集体协商;14.2%的认为所在企业有工资集体协商但流于形式;还有12.6%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所在企业是否有工资集体协商;只有5.7%的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有些作用。

2009年10-12月,我们对某省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及工会主席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71份。对71份问卷的分析显示,只有41.4%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和工会主席表示对工资集体协商“非常熟悉”和“比较熟悉”;49.1%的人表示“一般熟悉”,还有9.5%的企业工会主席和人力资源经理表示对工资集体协商“不太熟悉”或“不熟悉”。可见,工资集体协商的普法式推广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权益的效果选项判断上,只有14.1%的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达到了保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在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选项(此项为多选题)上,有60.1%的认为是为了完成政府包括上级工会布置的任务,46%认为是为了建立劳资协调机制,避免劳动纠纷,37.5%认为是为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6%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照抄政府的范本,没有经过协商和修改;56%的认为,基本遵循范本,但经过协商并根据企业实际稍作了修改;只有29%认为经过的企业劳资双方的充分协商,对本企业具有针对性。关于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的产生,62%的被调查者认为是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17%认为是企业管理方任命的,还有21%表示不知道是怎么产生的。有78%的被调查者认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及其成员。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职工,由职工选举代表与企业方谈判,可见,实际中,大多数企业将工会主席及其成员等同为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调查中发现,企业职工主动提出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案例很少。

2009年全总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彩虹计划”后,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地方政府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力度加大,媒体的宣传也跟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认同度提高,是否企业职工的知晓和参与程度也提高呢?

为了解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知晓、参与等情况,我们在湖南、湖北、广东、江西、北京、烟台、厦门等地进行方便抽样,向不同企业员工发放“工资集体协商现状”调查问卷。调查从2010年8月-2011年9月,发出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304份,有效回收率60.8%。被调查者覆盖了企业不同层次、不同收入水平、不同行业和部门的员工。

我们发现,在2011年的这一次专门针对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调查中,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知晓情况比2008年和2009年的调查没有太多改进。

1.对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了解。在304份问卷中,只有46人认为自己和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占被调查者的15%;62%认为没有签订;23%的被调查者不知道企业是否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国有企业的被调查者中有53.68%认为企业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合同;30.15%不清楚企业是否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二者加起来占83.83%;整体来说,国企民企合资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了解程度都很低,相比来说,国企稍好,合资企业次之,民企再次之。

这与总工会公布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比例差异很大,说明很多企业形式上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但既没向职工公布宣传,也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本身没有实质性条款,没有履行的意义。在46位知道自己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的被调查者中,只有29人大体知道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情况,且50%以上认为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没有实质性内容;只有8人认为企业的工资集体合同规定了明确的工资增长比例。

被调查者是否参与过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呢?只有7%(共22人)的被调查者表示参与过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参与形式包括担任协商代表(9人),推选协商代表,向协商方提出过协商意见,监督集体合同的实施;74%(共219人)表示没有参与过;19%(共58人)表示,想参与但没有机会。

2.对工资集体协商现状的总体评价。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总体评价也不高,如表2,不同性质企业的被调查者在该问题的认识上差异不大。

表2 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总体评价

3.对工资集体协商前景的认识。被调查者表示出了对工资集体协商前景比较保守的看法。只有5%的被调查者很看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景;42%认为前景好但存在一定困难;26%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推行起来会有阻力,会受到资方的反对;27%的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会流于形式。

表3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前景的认识

对工资集体协商前景的认识,不同性质企业的差异不大。相比来说,合资企业稍好一些,做出肯定回答(看好,但存在一定困难;很看好,前景光明)的比例达到59.26%;国有企业次之,达50.74%。

二、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分析

1.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认识。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有必要实行,而且普通员工和基层员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的认识高于中高层管理者;工资年限越短的员工越觉得工资集体协商有必要实行;收入越低的越觉得工资集体协商有必要实施。不同性质企业的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差异不大,如表4-7。

表4 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的认识

表5 不同层次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认识的差异

表6 不同收入水平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的认知差异

表7 不同任职年限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的认知差异

2.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功能的认识。如果工资集体协商能真正实施,被调查者都认为它能给企业及职工带来积极的影响。本题选用李克特五分量表从“1”至“5”设定选项,最低分为1分,最高分为5分。因此均值4.5分以上为“很好”;3.5~4.5分为“较好”;2.5~3.5分为“一般”。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依次为提高员工满意度,减少劳动纠纷,提高员工忠诚度,改善企业劳动条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如表8。

表8 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功能的认识

3.职工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本题同样选用李克特五分量表从“1”至“5”设定选项,最低分为1分,最高分为5分。总体来说,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较强,最愿意参与了解国家及企业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政策;其次是反映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关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而深度参与如担任协商代表是最低的。这说明工资集体协商对职工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如表9。

表9 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

4.职工个人处理工资等问题的认识。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个人的关系怎样?职工是否知道用工资集体协商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对企业职工工资的确定形式上,5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由企业劳资双方进行集体协商;16%认为可以由企业单方面决定;16%认为由企业和劳动者个人进行协商,不需要进行集体协商;9%认为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决定。由此可见,大多数职工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整体工资水平的形式,但还有不少被调查者对集体协商与企业和劳动者个体的协商没有区别开来,对集体协商存在模糊认识。

当职工对工资不满意时,会采取什么方式表达呢?被调查者首选(42%)上司作为表达对象,期望上司解决工资不满意问题;其次,34%的被调查者选择“用脚投票”离开企业;17%的被调查者选择人力资源部;只有4%选择工会,由此可见,工会及工会代表职工进行的工资集体协商,在职工看来,现在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表10 职工解决工资不满的途径

三、初步结论

年以来政府及各级总工会加大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力度,工作做得轰轰烈烈,但实效却很小。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表现在政府一头“热”,职工和企业(劳资)两头“冷”。政府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人力推动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但政府费力推行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不情愿,职工不知情。这样的工资集体协商只能是政府和各级工会的自娱自乐行为。

政府及各级总工会推动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合同签订数量而轻质量,企业乐于配合政府的需要,做虚假合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既没有通过职工的参与、商讨,也没有向职工公布、实施。这样,真正需要合同保护的劳动者被抛在一边。

另一方面,我们的调查发现,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都比较高,对工资集体协商寄予期望。这一现象好比黑夜中的星火给人以希望。它说明:只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做成劳方与资方的协商,给员工提供充分的参与机会,将会有全新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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