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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类媒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可行性政策建议

2012-11-13孙金水李开军

中州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服务文化企业

孙金水,李开军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郑州450008)

党的十六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为此出台了各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减轻传媒企业税费负担的措施。我国十二五规划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收范围。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增值税适用于媒体企业的广告等收入项目,将对报刊等媒体企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现在营改增试点已由上海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共11个省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文以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中部某省级报业集团为样本,简析营改增政策对报、刊等媒体企业的必要性,并对媒体企业适用增值税业务范围和两档税率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报刊类媒体企业的税费现状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中部某省级党报与全国省级党报一样,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2003年6月,该省级党报集团列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成为全国四家试点报业集团之一。改制后的报业集团逐步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扩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涵盖报刊发行、广告,网络,印刷等行业,应税收入及适用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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