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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中的行政处罚分析

2012-10-26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于洪亮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3期
关键词:药品销售管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于洪亮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杜绝相对人今后再次出现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日益渗入到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在医药卫生行政方面仍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医药流通环节,有时单凭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更是“无能为力”,此时应当依法“另辟蹊径”。

在我国现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1]。”而药品批发、零售等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时常出现错开、漏开、套开、虚开销售凭证而致账物不符的情况。对于相对人的上述违规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而目前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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