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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加成的差别差率研究

2012-10-25宗杜强徐怀伏

上海医药 2012年17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药品医院

宗杜强 徐怀伏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南京 211198)

新医改实施近3年来,药品价格有所下降,群众用药负担有所减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以“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价、收取药事服务费等试点”为手段,来引导医院合理用药。2012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定价药品采取“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差别差率模式,改变顺加15%的药品加成方法,顺应新医改的总趋势。2012年作为新医改“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对于改革能否取得最终的成功意义重大,而药品加成政策改革作为新医改中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受到广泛关注。

1 差别差率的简介

1.1 差别差率的实施背景

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担心医院资金供应不足,于是出台药品加成政策并在全国推广[1]。在很长时间内都采用15%的固定差率,催生了“滥用高价药”、“大处方”等不良现象,致使医院用药结构不合理。对此,我国政府为改善上述问题,借鉴实施国外药品差别差率的成功经验。

德国是第一个尝试“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模式的国家,随后法国、瑞典、西班牙等国也相继采用了“差别差率”模式[2]。各国针对药品市场的不同情况,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思路设定不同的差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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