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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间知识共享的博弈分析

2012-10-19何宜军

河南科技 2012年22期
关键词:罚金惩罚收益

何宜军

(邵阳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湖南省区域经济研究中心;湖南 邵阳 422000)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取代资本、劳动和土地这些传统资源成为企业的关键资源[1]。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许多企业开始重视知识资源的重要作用,在加强自身知识管理和创新的同时,也加强了与外部企业之间的合作。

知识共享是知识管理的关键[2],通过知识共享可更好地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然而,在一个特定的企业联盟内,合作企业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有私有利益,往往存在着既竞争又合作的博弈关系,合作企业往往只注重采纳对方企业知识,而拒绝或消极提供自有知识来共享,也就是说只注重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整体利益的优化与最大化。这样会对合作关系的维持产生很大的危害,阻碍行业或产业发展。

1、知识共享的一次博弈模型

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对一次博弈模型中合作企业双方做出如下基本假设:

H1:企业双方是独立的;

H2:企业双方是完全理性的;

H3:知识共享过程中,没有政府等第三方机构干预;

H4:知识共享过程中,是完全信息,并且同时做出决策;

H5:知识共享过程只存在两种交易模式:共享与不共享。

在知识共享活动中,假定双方选择共享的策略,双方收益均为S;如果只有一方共享,我们设定不共享一方的收益比共享一方的要大,否则就没有选择不共享的必要,我们设定不共享方的收益为 2S,则共享方的收益为-S;而当企业双方都选择不共享,那么本次知识共享无效,收益都为0。

因此,一次博弈合作企业的收益矩阵如下表所示:

表1:一次博弈合作企业双方的收益矩阵

从上表可知,一次博弈模型帕累托最优是双方总收益为2S。但从知识共享某一方分析,“不共享”是占优策略,因为一次博弈中,企业没有机会对不共享的行为进行惩罚,一方知识共享,另一方不共享,则不共享方的收益为 2S,共享方的收益为-S;一次博弈中,企业双方都是理想的,且同时做出决策,他们一方面要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又对对方不信任,促使他们做出“不共享”的决策,双方都将陷入“囚徒困境”中,博弈存在的唯一纯策略纳什平衡为(0,0)。

因此,我们得出:在没有政府等第三方干预机制下,合作企业双方的一次博弈将选择“不共享”策略。

2、知识共享的重复博弈模型

企业合作过程中,多次博弈结果都是(0,0)的情况是不可能的。

博弈论认为,如果博弈双方只进行一次博弈,以后双方不再博弈,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可能欺骗对方,都违约绝对是他们的最佳选择;但是如果企业双方是长期的合作关系,则情况就会完全不同:一方面他们有足够的机会来对失信行为进行“以牙还牙式”的报复,使对方明白博弈中失信行为最多只能占一次便宜,而且这一便宜是以长期损失为代价的。从经济角度分析,只要失信行为的短期利益小于长期利益的话,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是不会作这种决策的。另一方面,他们也有很多机会来表达自己的诚意,树立企业声誉,减少道德风险,降低共享成本,从而以较低的边际成本获得较高的边际收益。因此,以彼此间的信任为基础的重复博弈会维持进行。

对重复博弈,我们做出如下假设:

H1:企业一方首先选择合作,即选择知识共享;

H2:博弈中,如果一方发现对方选择共享,则在下次博弈中选择共享;

H3:博弈中,如果一方发现对方选择不共享,则以后将有越来越大的可能选择不共享。

此外,假设企业双方共享知识的概率为p,某一次博弈结束后,交易双方预计有q 的可能性进行下一次知识共享。结合管理实际,p 在某种程度上决定q 的值,两者成线性关系。假定q 与p 成正比,即:q=ap+b,a、b 都为常数。每次博弈的收益矩阵与表1 相同。

重复博弈中,如果一方选择不共享,收益为 2S,本次博弈将导致p 减小,另一方将有极大的可能选择不再进行共享,设后期收益为e,则e 趋近于0,故总收益为2S+e;如果一方选择共享,本次博弈将导致p 增大,则q 增大,本次收益为S,交易双方将获得越来越大的长期收益t,总收益为S+t,t趋于无穷大。

由此可见,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是否选择知识共享,取决于双方以往知识共享成功的概率,以往知识成功的概率越大,则共享的可能性也越大,这是重复博弈创造的信任机制。

但是,经济活动中,企业双方在的文化差异、知识的隐性、共享范围等特征使得信息不完全,存在着很大程度的非对称性,双方再次进行知识共享的概率也大大降低。所以,企业知识共享的一次性或有限次重复博弈的机率增大,不共享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严重阻碍的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

3、第三方监管机制下知识共享的博弈模型

一次博弈和重复博弈的是在无第三方监管情况下博弈,企业依据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知识共享或不共享。管理现实中,企业间的合作,都是在第三方(政府职能部门、中介企业等机构)监管的情况下完成的。第三方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签署法律合同等措施,对知识共享中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增加失信者的违约成本。

假设企业双方都实施知识共享策略的收益为S;一方共享而另一方不共享,则共享一方的损失为-S,不共享一方的收益为2S,被监管方发现惩罚的概率为 λ,罚金为d,所以不共享的总收益为2S- dλ;双方都不共享则合作无法完成,双方的收益均为0。其中d, λ>0。企业B 知识共享的概率为P。表2 为第三方监管机制下的博弈矩阵。

表2 第三方监管机制下的收益矩阵

企业 B 知识共享的期望收益为:E1=SP+(-S)(1-P)=2SP-S,不共享的期望收益为:E2=(2S- dλ)P+0(1-p)=2SP- dPλ。

决策过程中,虽然企业B 不清楚A 的策略,但却知道如果企业A 不共享将受到惩罚的概率 λ和罚金d,进而估计企业A 共享的概率。

显然,当企业 B 共享的期望收益高于不共享的期望收益,即2SP-S≥2SP- dPλ时,也就是企业A 共享的概率P≥S/ dλ时,企业B 会选择共享。而企业A 共享的概率P 与罚金d 和被监管方发现惩罚的概率λ相关。当 λ和d 的乘积越大,则S/ dλ的值越小,企业A 共享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要增大 λ和d 的乘积,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监管方发现惩罚的概率 λ不变,提高惩罚力度使罚金d 增大;

②罚金d 不变,改善机制,提高监管方发现惩罚的概率λ;

③同时提高监管方发现惩罚的概率λ和罚金d 的值;

④罚金 d 值和监管方发现惩罚的概率λ两者的变化方向相反,即一方增大,则另一方减少,但两者的乘积dλ的值增大。因此,监督概率和惩罚力度乘积变大,企业不共享的成本增加的情况下,会促使企业实施知识共享,提高双方的合作概率,达到双赢的结果。

4、合作企业间知识共享的保障机制

从以上不同博弈情况分析,合作企业间知识共享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良好的保障机制。

(1)建立完善的知识共享信用评价体系

信任是促进知识共享的主要原因[3],良好的信任可以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知识共享。企业间的合作基于对未来行为的承诺,只有彼此间信守承诺,才能保证知识共享的持续发展,如果相互猜疑,彼此防范,知识共享就难以开展。当然,信任的培养需要时间考验,同时也需要第三方监督。可以在政府引导下,建立第三方的知识共享信用评价平台,采用合理的信用评价模型对企业双方知识共享的信用度进行评估,给出信用评级。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平台轻松的查询双方的信用状况,加强信息流通,降低知识共享的决策风险。

(2)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合作企业在知识共享过程中,冲突总是不可避免。当合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摩擦时,可以通过激励机制调动合作企业知识共享的积极性,削弱冲突。

通常借助利益协调来建立激励机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企业的知识共享活动,也是人的活动,同样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如果企业一方在知识共享中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知识,或者履行了合作协议中的知识共享义务,那么就能享受更多的利用分配。同时,知识共享行为,可以体现企业自身价值,提高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获得更多的外部利益,以此形成良性循环,维持知识共享持续健康进行。

(3)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企业合作需要监管。监管机构应该提高自身的监管效率,即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提高监督的概率λ,另一方面还应通过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罚金d)。违约罚金可以限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提高不诚信行为成本,引导双方主动知识共享。

[1]郁义鸿.知识管理与组织创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鲁若愚,陈力.企业知识管理中的分享与整合[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2

[3]王娟茹,杨瑾.信任、团队互动与知识共享行为的关系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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