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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中关于撤村撤队的问题的探究

2012-10-15朱晨燕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20期
关键词:农村

朱晨燕

【摘要】:撤制村队后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中未撤村未改制、撤村改制、撤村未改制三种情况的探讨

【关键字】: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撤村撤队 资产量化

Abstract: The original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the land after withdrawal of the system of village team defined;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survey is not dismantling the village is not restructuring, dismantling the village restructuring, dismantling the village is not the restructuring of three cases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land survey, dismantling the village withdraw team quantify assets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落实中发(2010)1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全市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本市从2010年6月起开展全市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由于上海作为一个建设经济繁荣的国际大都市,其快速的城市化发展建设导致部分郊区的城镇化走向,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快速,撤村撤队现象频繁,例如闵行区、宝山区等。村民小组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撤销,有利于加快工业园区和城市化建设的进程,有利于农民向市民转变、村宅向社区转变,有利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中,撤村撤队的现象也成为我们重点关注的一项内容。

按照沪府发(1996)34号文《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及沪府发(1998)55号文《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规定,生产队和村建制撤销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村民小组(生产队)撤制条件包括:

(一)村民小组所属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用)或征收(用)土地后剩余的实际耕地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不足二分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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