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2012-10-15童展梁
童展梁
摘要:自20世纪以来,工业革命和科技进步使人类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国际社会关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并迅速从地区性问题发展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综观生态环境现状,国家近几年来虽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治理和保护,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切实保护和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迫在眉睫。
Abstract: Looking a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countries although put substantial funding to governance and protection in recent years, but the situation remains grim,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vigorously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rule of law is imminent.
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legal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 B845.6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我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几乎年年出台相关法律,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但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各项立法主要散见于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规划、国际条约与协定中,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仍不健全,法律保障机制仍不完善。
1、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冲突现象较突出
例如《環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