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与评价
2012-10-09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肖莉莉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1期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肖莉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2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责任界定与审计评价是核心与关键,责任界定要实现客观清晰明确,审计评价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一、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的内涵及责任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违反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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