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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研发费用的财税处理

2012-10-09河南安阳钢铁集团公司冯九丽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核算活动研究

河南安阳钢铁集团公司 冯九丽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一、116号文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116号文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

116号文还规定了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这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基本一致。而且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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