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索
2012-09-25袁雪刘依狄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5期
袁雪 刘依狄
摘要:法的价值是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贯的主张和持久的追求,并首先在西方的法治文化中开花结果。从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来看,“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首要价值取向。无论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还是当今美国的罗尔斯都对正义这一最高层次的伦理规范充满了向往和期许。正义作为法律最高层次的价值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和认同,不同时期不同人们心中的中心正义观却有所区别。有必要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内涵、价值以及理解,探讨自然法学派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正义的不同探求。
关键词:自然法;“正义”;法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246-02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长河中,自然法学犹如一颗璀璨耀眼的明珠熠熠生辉。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观念,从此源远流长,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对西方法律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或革命时期,自然法精神更是成为变革或革命的旗帜与口号。“它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无足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而是活生生的,有反抗精神的人;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它而搭起,也是为了它而建立”[1]。自然法之所以能够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生生不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并不单纯就法律而谈法律,它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致认为自然法即为正义的化身,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事在人类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们内心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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