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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免责条款及其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约定

2012-09-25高俨飞高天姿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5期

高俨飞 高天姿

摘要:“契约法的实质问题是风险分配问题”。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就是规避风险和减少或避免损失。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则在买卖法中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免责条款作为当事人预先分配合同风险的工具,对于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摩擦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免责事由、免责条款的效力及免责后的义务三方面的介绍,总结了货物买卖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并分析了相关注意事项。

关键词:契约法;买卖合同;免责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097-02

一、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两类,具体包括如下四种:

1.不可抗力。根据中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包括:(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如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骚乱、罢工。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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