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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督过失理论再谈“4·28”胶济铁路事故判决

2012-09-25陈佳邓君韬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5期

陈佳 邓君韬

摘要:类似“4·28”胶济事件等重大铁路事故给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铁路运营安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对重大铁路事故的责任追究也成为了较有争议的司法问题。从刑法监督过失理论角度对“4·28”胶济铁路事故刑事判决展开探讨。

关键词:铁路运营安全;胶济铁路事故;监督过失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103-02

一、监督过失理论概述

监督过失理论经历旧过失理论、新过失理论、新新过失理论三个阶段演变而来,于20世纪50年代由日本为解决企业内部中上层管理者的监督过失责任而提出:监督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引发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监督过失责任。监督者的行为与被监督者的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但监督者的监督管理责任决定了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过失负有预见义务以及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中国学界通说一般认为监督过失包括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或者其他非犯罪行为负有监督义务的监督者应当预见到该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未采取措施,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广义的监督过失除了狭义的监督过失理论外还包括管理过失。管理过失是指对各种物、设备、机构、安全体制等的不完备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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