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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独资公司

2012-09-20陈雪柏

产权导刊 2012年12期

■陈雪柏

(河北省承德市国资委,承德 067000))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现阶段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在性质上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机构设立、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相同或相近。说它特殊,是指它具有鲜明的特征区别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专门章节就其特殊性做了特别规定。如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等等。这些特殊性使得“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准确把握。

1 “国有独资公司”及相关概念的解析

由于对“国有独资公司”概念的理解不同,认识不一,我们经常会为认定一个企业是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产生一些歧义,这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与否。笔者认为必须弄清以下几个相关概念,才能对“国有独资公司”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形成共识。

1.1 对“国有独资公司”概念的理解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为:“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表述非常清晰地揭示出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及与其他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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