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资产处置业务风险与防范浅析
2012-12-24徐志越
产权导刊 2012年12期
■ 徐志越
(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哈尔滨150010)
(作者为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主任)
自2005年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涉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法院、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都在不同层面探索司法拍卖业务的发展方向。开展此项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形成了各自的交易规则、流程,在中介机构的选择、拍卖方式、保证金价款等环节完成了差异性设计。但是由于受到软硬件配置上的限制,在司法拍卖的全流程上逐渐出现了不同的风险问题。本文综合国内部分开展司法委托工作的产权交易机构经验,从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入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加以论述,并分析其发生原因,提出防范对策。
1 我国涉诉资产业务现状
截至今年8月,重庆、黑龙江、河南、广东、湖北、浙江、安徽、江苏、吉林、北京、天津、四川、山东等部分省市产权交易机构已开展了涉诉资产交易业务。另有10余家产权交易机构正在筹备开展此项业务。各省市法院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出台各自的实施办法及操作细则。根据委托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形成了几种模式。
1.1 重庆模式
2005年,重庆联交所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涉诉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并在2009年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2009]50号文件”规定,将业务范围拓展为全市法院涉诉资产。重庆联交所历经5年,开创了我国司法拍卖进场交易的先河,将进场范围延伸为全市法院涉诉资产,首次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法槌与拍卖槌之间,建立起了一道“防火墙”,有效地杜绝了司法腐败的发生,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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