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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该依据何法规处罚乳业公司

2012-09-19李若方

中国质量监管 2012年1期
关键词:鲜牛奶货值乳粉

■文/李若方

2011年5月6日,山西省某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县的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库内共存放6种规格型号的乳味饮料;其产品包装上配料表标注:纯净水、鲜牛奶、乳粉、白砂糖、食品添加剂等。执法人员在其成品库和原料库内未看到乳粉。经调查,从2011年1月至检查之日,其产品的实际配料未按照配料表中标注的内容执行,有的仅添加乳粉不添加鲜牛奶;有的仅添加鲜牛奶不添加乳粉。仅添加乳粉或者仅添加鲜牛奶的6种乳味饮料产品共计生产119614件,销售118432件,库存1182件。货值共计:251.1894万元。

该公司生产的乳味饮料执行标准是企业标准(已在质监局备过案),其标准代号为:Q/140600STR006-2009,其标准技术要求的原辅料规定:牛乳、乳粉、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水及其它原辅料均应符合相应标准,其标识规定:产品包装的标识内容应符合GB7718-2004标准要求。

对于该公司在产品中仅添加乳粉或者仅添加鲜牛奶生产6种乳味饮料的违法行为,该局执法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出现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明显存在虚假和夸大食品标签的内容。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含有虚假、夸大食品标签的6种乳味饮料;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5.5296万元;3.没收库存饮料共计1182件;4.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502.3788万元;罚没合计:537.9084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乳味饮料的包装标注不符合GB7718-2004标准要求。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6种乳味饮料;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5.5296万元;3.没收库存饮料共计1182件;4.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51.1894万元,罚没合计:286.719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乳味饮料的包装标识的内容不符合GB7718-2004标准要求。已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6种乳味饮料;2.限期追回已销售的6种乳味饮料,并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乳味饮料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监督销毁;3.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5.5296万元;4.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的罚款:50.2378.8万元;5.对该公司有关责任人处300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86.0674万元。

请同仁对本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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