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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2-09-12杨永红

现代企业 2012年8期

杨永红

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经历了起步与考核阶段、考核与考试阶段、规范考试发展阶段和趋同提高阶段四个阶段。借鉴其它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实际,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应从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题型和评卷方法、考试周期与方式、会员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发展可分为:起步与考核阶段、考核与考试阶段、规范考试发展阶段和趋同提高阶段四个阶段。

1.起步与考核阶段。1979年7月,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中规定:“合营企业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其第24条明确规定:“合资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表,应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公证会计师的查帐报告。”这是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首次出现在法律性文件当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计10条,就成立会计顾问处的目的、领导、注册会计师资格、称号、业务范围、委托人、职业道德、收费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关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规定为“只要符合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有一定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等要求, 经过地方财政部门的考核, 即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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