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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研究

2012-09-05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

中国合作经济 2012年12期
关键词:供销流通农产品

文/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成为农村重要的经营主体。为探索发挥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深入河南、山东、北京、辽宁等地,考察了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连锁门店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地方政府、供销合作社、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大户座谈,通过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

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方面,为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创新农产品流通体制机制,破解农产品流通难题提供了经验,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地位。

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5.2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3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7.2%。供销合作社系统按照中央要求,发挥自身组织和流通优势,在农民专业合作上发挥带动作用,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6.7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500多家,入社农户1004.36万户,约占全社会入社农户的25%,平均社员规模约是社会水平的2倍;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21225个,联结农户1016.53万户;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等认证和拥有产品注册商标的专业合作社比例分别达到22%和16%,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市场谈判能力得到提升。目前,全国有4万多家合作社实施了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2.4万多家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质量认证,2.56万家合作社拥有了注册商标。江苏等地还通过发展联合社 (会)、兴办加工营销实体促进横向联合和纵向联结,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社组织功能逐步完善,市场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农户带动力不断增强。

二是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为了提升经营服务能力,适应市场竞争,以生产基地为依托,开展农业生产经营配套设施建设。调研时看到,发展较好的专业合作社,多数建有灌溉、仓储、冷藏、分拣、包装、交易等配套设施,一些实力较强的合作社还建有农产品加工设施。硬件设施的改善进一步提升了合作社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如河南偃师市缑氏葡萄专业合作社由当地基层供销合作社和村委共同领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人才、资产和经营优势,发展葡萄种植基地,配套建设冷藏库、分拣包装厂、交易市场等配套设施,打造了偃师葡萄品牌,带动了当地葡萄产业发展,成为区域性的葡萄交易中心。

三是成为党委政府做好农产品流通工作的重要抓手。

各级政府日益重视发挥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组织农民、降低成本、带动产业、助农增收等作用,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和示范项目建设扶持合作社发展。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供销合作社 “新网工程”项目,6年来共安排了47.5亿元资金,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等四大网络的4842个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项目 (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2009—2011年共投入18.8亿元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353个,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保障农产品供给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另外,有18个省级供销合作社与总社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 “新网工程”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流通业发展。此外,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还相继出台文件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中地位和作用得到高度重视和肯定。

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模式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政策推动下,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全国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规模优势,在农产品产销对接模式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农批对接”、 “农超对接”、 “农企对接” 等新型对接模式,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民生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农批对接”。目前,各级批发市场承担着70%以上的农产品、90%以上鲜活农产品、95%以上的蔬菜供应,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近年来,各地探索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枢纽,上连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下接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社区直销店以及机关、学校、饭店等消费大户,省去了经纪人等中间环节,提高了农民收益。特别是各地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既拥有农产品交易市场又领办了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一手连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一手连专业合作社引导其进场交易,对接效果十分明显。

“农超对接”。由超市企业直接与专业合作社或农户基地对接。目前,全国已有1.4万家合作社与超市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供销合作社系统有50%的超市企业设立了鲜活农产品采购配送中心,1/3的超市网点开设了鲜活农产品专柜,与1万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了农产品 “产销对接”业务,累计销售农产品300多亿元。供销合作总社新合作超市、江苏苏果超市等供销合作社系统118家大型连锁超市企业、供应商、生产厂家成立了采购联盟,年联合采购专业合作社产品近30亿元。2008年以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规模优势,将区域内的大宗鲜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依托在北京、上海的网络与物美、家乐福、沃尔玛、华联等大型连锁超市实现了对接,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供应链短、质量无保障等问题。

“农企对接”。以农产品加工配送能力强的企业为龙头,一头对接专业合作社签订订单,另一头对接超市、机关、学校等消费大户,按照客户订单从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采购农产品,经清洗、分拣、加工、包装后在约定时间内配送到各消费单位,有效缩减了流通环节,并保障了食品安全的可追溯。近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托下属1123家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如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成立全省名优特产销售公司,与18个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10万多亩,注册了商标,将初加工后的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配送到郑州各大超市,并把业务延伸到北京、天津等地。辽宁省沈阳市供销合作社下属的沈阳玫瑰农副产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市区建设3000平米直营龙头店,在农村区县发展示范基地8个,直采基地10个,直采面积达到3万亩,与30余个专业合作社达成长期供货协议,发展机关、社区、企业、院校等终端配送客户120个, 年配送额5000余万元。

联合社组织销售。主要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牵头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产品类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发挥联结市场和成员的纽带作用,积极组织有关专业合作社产品抱团树品牌、闯市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直接组织省内青州市、临沂市、招远市等多地供销合作社,大力推进果蔬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对接, 搭建联接两者之间的桥梁。

专业合作社直销。这一模式是通过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直接向城市的各种销售渠道供货,缩短流通链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

一是建直销中心。由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在城区建立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销售摊位或专柜。企业负责产品宣传和市场开发,产品售出后双方按比例分成。在供销合作总社支持下, “新合作”连锁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了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直销中心”,吸引了20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入驻,销售2万多种名优特农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首都市场提供了合作经营的交易展示平台。河北、江苏、浙江、安徽、河南、云南等省供销合作社也在省会城市建立了展示展销中心,运营效果良好。

二是合作社自建销售网络。由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规模较大的专业合作社在城市地区开设农产品直销店。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在全省系统内,引导和支持省内注册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县级以上城市市区开设销售粮、油、肉、菜、禽、蛋等农产品及加工品的农产品直销店,取得良好效果。河南省供销合作社依托省豫丰农产品有限公司,在郑州、新乡、洛阳等地建立了70多处农副土特产展示展销广场,在全省108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立了农副土特产品便利店,构建起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连锁经营网络。

农产品直通车。由各级政府出面协调,供销合作社企业或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组织城郊生产的蔬菜装车后,直接开进社区,利用社区空地或闲置停车场,直接销售给市民。这种方式既解决了社区农产品零售网点不足的问题,又保证了蔬菜新鲜、安全、价廉。目前,辽宁沈阳、江苏南京和天津宝坻等地供销合作社已经实施的 “汽车蔬菜超市”、 “流动式农产品大篷车”、 “产地蔬菜供销直通车”等便民项目,助农惠民效果显著,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城市社区连锁经营。各级地方政府注重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完整和流通网络遍布城乡的优势,支持城市社区连锁经营网点直接从专业合作社采购生鲜产品或组织专业合作社在社区店平价直销。社区店以平价生鲜产品聚集人气,以自采商品经营弥补利润,政府对店面建设或租金给予一定补贴,保证社区店的可持续经营。如广东省、江苏省、重庆市政府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 “农产品平价店”、 “社区店”,在畅通农产品销售、控制城市物价、保障城市供给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产品流通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主导的计划流通体制转变为市场主导的自由流通体制。但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间较短,农产品流通体制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不配套,农产品流通领域市场化改革与政府调控的关系未理顺等原因,农产品流通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合作社规模小、产品市场化程度低。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规模只有80户,即使供销合作社系统带动领办的平均规模也只有170户左右。大多数合作社生产规模小,产品生产标准不统一、不规范,产品数量不稳定,使产品规格、质量不统一,质量安全源头控制难,不能适应消费市场对农产品规模、品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难以直接与市场对接。

二是流通环节多、成本高。当前,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比例还较低,农产品流通主体主要依靠中间商和经纪人。据商务部统计, “农超对接”、 “农校对接”等农产品直采直销的比例仅为15%左右,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80%左右是通过600多万个各自为营的经纪人,经过地头交易、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集散地交易市场、销地批发市场等多个交易环节,进入集贸市场、超市、社区店等终端。经纪人等中间商大部分是由地缘或血缘关系组成的经营个体,成员不稳定,规模小,很容易造成流通环节增多、管理混乱、流通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

三是流通硬件设施落后。一方面,农户缺乏资金,产后清洗、预冷、分拣、包装等预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另一方面,农产品交易市场设施、物流配送、冷链仓储、加工包装、检验检测、电子结算和信息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农产品运输流通过程中腐损率高达25%—30%,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5%的水平,间接推高了产品价格。

四是政府缺乏调控抓手。现行农产品流通体系下,绝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并不直接参与农产品批发和零售。面对分散的流通主体和诸多交易环节,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价格异常波动、城乡居民利益受损等问题,政府在实施有关农产品价格等调控措施时缺乏有效抓手,以价格变化为基础的供需调控往往失灵。

政策建议

在农产品流通主体多元化、流通渠道多样化、流通业态现代化的背景下,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对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是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通过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不断地总结经验,鼓励和扶持办得好的合作社,促进合作社发展能力提升、生产功能提升、带动作用提升,引导合作社规范经营和管理活动。建议尽快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工作,提高专业合作社成立时的最低社员数量,给予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工商登记资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规模,引导同类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通过这些措施来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更好地组织农民参与农产品流通。

二是支持合作社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继续支持 “农批对接”、 “农超对接”、“农企对接”、 “农校对接”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直供直销模式的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帮助更多的专业合作社成为直接参与农产品交易的流通主体。加大设施建设投入,既要增加对公益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社区店的投入,也要扶持专业合作社产后预处理设施和直营网点的建设;解决专业合作社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抵扣落实难的问题;加强人才培训,支持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掌握市场信息,熟悉超市营销策略;加强信息化建设,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产销对接服务系统实时发布供求信息,逐步开展网上签约和交易试点,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三是优化政策扶持方向。合作社是以人为本的经营主体,与企业以股为本的利益关系有显著区别。建议财政涉农扶持资金在投向上逐步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倾斜,由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向支持合作社办企业的方向转变,解决市场经济环境下龙头企业与农民争利的问题。在补贴方式上,对合作社逐步减少直接补贴,加大对合作社在科技研发和应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支持,在建设用地、水电使用价格、贷款利率及所办企业增值税税率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四是将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产品流通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供销合作社系统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形成了全国、省、市、县、乡镇五级组织体系和村级网络,具有较为完善的覆盖城乡的流通设施,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能有效地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进入区域甚至全国市场,是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的最佳载体。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基本上参照公务员管理,能够坚定地贯彻和落实党委政府的各项政策。以供销合作社作为政府调控农产品流通市场的抓手,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既有利于完善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功能,也有利于政府实施农产品流通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课题调研组组长:王如珍 成员:黄 进、戎 军、陈建华、郑有贵、杨力明、葛书院、戎承法、程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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