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卫河船厂的督造监管机构
2012-09-02
中国船检 2012年5期
本刊记者 曹 凛
明朝三大船厂包括南京的龙江船厂、江苏淮安的清江船厂和山东临清的卫河船厂。官营船厂在明初可谓是国家的经济支柱,因此政府在这几大船厂设立了繁琐复杂的监管和质量查验机构,以配套当时的政府高层官僚体系。明朝任命的监查船质的官员由多个部门的相关官吏兼任,监管权利比较分散,船质查验工作也由多个机构和部门共同承担,对于卫河船厂的督造监管也表现出了同样的特点。
卫河提举司
山东临清的卫河船厂建于1409年,1524年归并撤裁到清江船厂。卫河船厂在山东临清生产漕运船达百余年。
明代的许多船厂设立之前,就有提举司负责监造漕运船只了,“国初,漕船派造于诸省及各提举司”(《漕船志·卷之四·料额》)。卫河船厂建厂几年后,朝廷在船厂专设卫河提举司,以管理和督造卫河船厂的船只生产。卫河船厂先隶属于国家刑部,后归属于地方的山东布政司,1417年又改属到工部,且28处北方近河近海的沿岸军队设立了卫河船厂的18个分厂,一并归卫河提举司管理。卫河提举司与28处卫所的18个分船厂的关系相当于现在的船检部门与各船厂的关系,负有查验船质、提供技术保障、督造漕船事务和下达各厂修造船任务等职责。

卫河提举司负有如下职责:监管修造船、查勘与验收船质、管理卫河船厂的工匠,安排轮值,收缴以银代工的人匠银等。《漕船志·卷之七·兴革》记载“工部主事朱家相查得:先年,卫河提举司每岁额造浅船七十七只……遮洋船五十五只”,船只造完及交付船队使用后,都有卫河漕运衙门的提举司抽查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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