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法性视角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演进*
2012-09-01龙文滨宋献中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龙文滨,宋献中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一、引言
根据 M.C.Suchman[1]的定义,组织合法性是指在环境的规范、价值观和信念系统内对组织活动是否合乎期望及恰当性、合适性的一般认识,其中环境指的是各类利益相关者。企业是一个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对企业“合法性”的研究集中在企业如何通过建立满足利益相关者要求的伦理准则来实现经营合法性。如Ahlstrom和Bruton[2]发现,中国私营企业采取九种策略来提升经营合法性,如遵守被政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接受的管理模式、建立与政府的联系等。Ahlstrom等[3]进一步将这些策略归纳为选择环境、遵循环境、操纵环境和创造环境四种类型,说明企业制定不同类型的合法性策略的重要性。田志龙和高海涛[4]也发现,企业要获得经营合法性,不仅要遵守法律制度或取得优秀的市场绩效,还包括构建与利益相关者长久且有利的关系。换言之,企业行为必须符合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才能“在社会系统中继续做它正在做的事”。[5]李诗田[6]将合法性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他把合法性定义为企业实际承担和应当承当的社会责任水平的比值,其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水平来自于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期望,即经营中面临的合法性压力,企业只有在实际承担的社会责任水平不低于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水平时,才能实现经营的合法性。
本文使用合法性来解释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