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探究
2012-09-01钱新树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7期
钱新树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核算正处于改革当中,相关的制度和程序还有待完善。与此同时,企业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也是当前一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简单了解
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在我们举例说明一下:
例如:2010年1月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建造厂房购买一批钢材,其专用发票已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010年10月该厂房竣工,剩余工程物资23.4万元转作库存材料。
方法一:公司于2010年1月购入工程物资,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此种方法是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先行将购进工程物资获得的1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申报抵扣,进而在每次领用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而转出。可以说,这种方法目前是一种较为经典的纳税筹划方案,但是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方法二:2010年1月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2010年10月剩余工程物资入库,
借:原材料 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工程物资 23.4
此种方法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符合。可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3.4万元的增值税额没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款发票,会造成企业的增值税损失。
方法三:工程完工后将剩余材料37万元转作库存材料,
借:原材料 31.62
应交税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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