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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的监督管理

2012-08-27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中国畜牧业 2012年17期

文│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加强对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任务,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国务院对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确保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作力度明显加大,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为进一步加强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高度重视

加强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监督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作力度只能加大加强,不能有丝毫放松。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监督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强力推进、政策上全力支持。要把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号工程”, 抓在手、不松手。

二、强化宣传指导

一是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要坚持与各地普法教育活动相结合,以《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宣传教育重点,采取“上门送法、培训授法、案例说法”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中自觉远离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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