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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发现与问责悖论

2012-08-23黄溶冰

中国软科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经济

黄溶冰

(南京审计学院 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江苏 南京210029)

一、引言

当今社会和政府的运作都存在于公共受托责任关系中,社会公众作为终极委托人,赋予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参与制定公共政策、分配和使用公共资源的重要决策权,同时又对公共受托责任提出了要求。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是一种“公共受托责任”,表现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公共资源、合法并经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福利。从2006年开始,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下,我国开始了以“官员问责”为主要内容的行政问责实践,这种以等级为主的问责方式既有成效,也面临着挑战[1]。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审计技术方法的专业性,使其成为国家治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作为一种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和异体问责的手段,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就是要确保公共受托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从而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

2006年,经济责任审计被写入新修订的《审计法》,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在现有文献中,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证研究成果尚比较薄弱,作为一种探索性研究,本文可能的学术贡献体现在: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分布特征,针对分析结果,从规制俘获理论视角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证与问责环节相脱节的“问责悖论”现象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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