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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规制的我国煤电企业收益协调机制设计

2012-08-23桂良军谷增军乔英伟

中国软科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企业

桂良军,谷增军,乔英伟

(1.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山东烟台264005;2.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河251113)

2002年,国家放开了电煤价格,实现了“市场价”,但对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实行严格的管制,仍实行“计划电”。随着电煤价格的不断攀升,煤电企业之争愈演愈烈,矛盾不断加深,关系更加紧张。2004年以来,针对理顺价格机制,我国频繁出台试图解决煤电矛盾、缓解煤电紧张关系的各种政策,如煤炭订货会、煤电价格联动、煤电一体化、长期合同等,但效果并不理想,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相反,各种政策相继陷入了困境。煤电企业矛盾的根源是电力企业市场化改革不彻底,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受到政府规制,导致电煤的价格上涨难以向下游传递,而电力企业与垄断的电网无讨价势力,只能通过与上游煤企进行博弈,以追求利益公平、获取利润空间,使得煤电产业链中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紧张,矛盾加深。事实上,销售电价对物价指数、居民生活以及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巨大,政府规制不可避免。本文试着研究放开上网电价,规制销售电价,在供应链合作收益分配基础上建立政府规制下煤电企业合作联盟的收益协调机制,探索政府规制下运用税收、价格补贴的手段,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

一、目前我国煤电冲突治理模式分析与价格博弈策略

在我国目前的电力结构中,火力发电占总装机容量的70%以上,煤炭消费的60%供给了发电企业,煤炭和电力两个能源行业之间具有“唇齿相依”的关系[1],是一个典型的上下游供应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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