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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持续10年的专利保卫战

2012-08-20李钰

中国新时代 2012年9期
关键词:迪尔专利企业

| 文 ·本刊记者 李钰

2012年7月16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亲自签发的第100万号发明专利证书给中国的专利发展轨迹画上了一个完美的标记符号。从1985年授权首件发明专利到2012年实现100万号,27年时间意味着中国成为世界上实现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过百万目标耗时最短的国家。

第100万号发明专利的诞生,成为中国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里程碑,更是创新型社会建设的新起点。

田力普说,当今世界正进入创新急剧爆发和新兴产业加速成长时期,占据全球制高点成为世界各国提升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要素。

中国的企业已经成为国家创新的主力军。国内企业授权发明专利从仅占2001年总数的1%(1,089件),快速增长到2011年的52%(5.8万件)。

然而,在这些漂亮的数据后面,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中国的整体专利水平还有待提高,突出表现为东、西部专利发展不平衡,在专利申请及授权数量上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尖端科技领域的专利技术仍然有待继续突破。当然,罗马非一日建成,技术创新方面的难题有待于更多的科技投入来解决。

在国家极力追求专利创新的时代,专利权利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担忧。

由于中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竞争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不了解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更缺乏国际标准化制定的话语权,因此在海外市场争夺中,中国企业频受美国337调查,企业利益遭受重创。

国内专利保护法律环境也不尽如意。我国专利侵权案例数量不断攀升,但是,诉讼周期长、取证难、赔偿金额少等已经普遍成为专利权人法律维权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众多企业在专利保卫战中饱受侵权损失和维权损失双重之苦。专利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严重影响了企业创新及维权的积极性。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追求创新,保护创新。在法制经济建设的浪潮中,专利权利法律保护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

2012年8月6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王柱接待了他的一位老客户——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川。高川说,他已经记不清这是他与王柱的第几次面谈,今天会面的主题是共同商讨将于8月28日开庭审理的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甘肃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抛光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迪尔公司的前身是始建于1971年的国有佳木斯制药机械厂,后于1997年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制药机械设备,如中药丸剂生产成套设备、栓剂生产成套设备、干燥成套设备等。高川介绍,目前迪尔公司在丸剂、栓剂制药设备行业排行第一,其中丸剂设备市场占有率为55-60%,栓剂设备的市场占有率高达80%。迪尔公司的产品是北京同仁堂、宛西制药、长沙九芝堂、兰州佛慈等大型中药制药企业的重要选择对象。

华圆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一家以生产中药制药设备为主的高科技企业。用公司董事长李晟的话来讲,这是一家“从最初的三个人努力做起来”的民营企业。华圆公司仅用了短短四年的时间就将企业规模扩大近百倍,在2004年时挺进了全国药机生产商十强。公司主要从事中药制丸、微波提取、微波干燥灭菌等五大系列设备的研制、生产和经营活动,其中中药制丸机系列、微波干燥灭菌机系列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50%。李晟向媒体介绍说,华圆公司开发研制的部分产品填补了国内外空白。

正是由于迪尔公司与华圆公司在主营生产领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使得两家企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从2002年起,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迪尔公司与华圆公司一直奔走在专利维权的路上。

2012年与2011年国内外三种专利授权同期比较表(1月—6月) 单位:件

专利作为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武器,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国内企业的重视,他们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各种专利,并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不断加强企业专利权保护。

近几年中,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种专利申请数量及授权数量不断增加,专利案件数量也随着对自主创新成果保护需求的日益强烈而持续上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大,发明专利案件和涉及药品、通信和环保等高科技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争议金额和判赔数额越来越高。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司法状况》获悉,2011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专利侵权案件7,819件,比上年增长35.16%;新收专利行政案件654件,同比上升18.69%。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中不经实质审查,侵权起诉时也不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评估报告,因此起诉门槛较低。“目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较多一些,大概占所有专利案件的40%!”王柱说。

可以肯定地说,迪尔公司与华圆公司在十年间发生多达四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共经历4次专利无效、9次专利纠纷诉讼,这在中国专利纠纷维权案例记录中当属罕见。

黎明第一枪 专利新旧主人法庭论战

迪尔公司与华圆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要从2003年说起。2003年9月17—20日,第二十六届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在湖南省长沙市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数百家制药机械设备厂商参展。华圆公司在展会中发现了一组产品,与自家拥有的“智能高效全自动制丸机”几乎如出一辙。华圆认为迪尔公司展销的WZ—100型高圆度中药制丸机产品,侵犯了其“一种智能高效全自动制丸机”实用新型专利,并抄袭该专利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宣传资料内容,遂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实,早在华圆正式起诉迪尔公司之前,两家制药机械设备企业关于专利权的交锋就已经展开。

2001年9月17日,华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智能高效全自动制丸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出了4项权利要求,并于2002年7月24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专利号为ZL01265443.4。

2002年10月9日,迪尔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华圆公司ZL01265443.4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03年9月9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并在决定理由中载明“涉案专利能够实现智能高效的特点,因此具有进步和创造性”。

在专利复审委维持专利有效之决定的影响下,华圆公司获得了十足的底气与动力,以长沙制药机械博览会为契机,将迪尔公司送上了法庭,理由是迪尔侵犯了华圆“制丸机”的专利权。

一场看似华圆公司明显占有胜券的纠纷,却在法庭审理时出现了转机。

迪尔公司在答辩中称,迪尔的产品未包含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未包含构成原告专利创造性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原告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迪尔产品应用的是其多年使用的公知技术。

最终法院根据“非完全覆盖原则”判定华圆公司败诉。即以黑龙江迪尔的制丸机产品并未完全覆盖天水华圆的专利保护权利要求,天水华圆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由,判决被告迪尔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在法庭审理中,迪尔公司对自己不侵权的主张提出了一点理由,即“我司产品应用的是我司多年使用的公知技术,是完全合法的。”虽然这个理由并未成为法院最终判决华圆败诉的理由,但是揭开了制丸机专利权主人的谜团。

在迪尔公司的网站上,一则企业新闻似乎指明了制丸机与迪尔公司的关系,“首台制丸机的诞生地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高川说,国内首台制丸机是由他们迪尔公司设计并生产,并且申请了专利。“只可惜我们的工作人员因专利局搬家,未能按时缴纳年费,也就导致了我们的制丸机专利失效。所以才发生了后来被诉侵权的事情。”

在言谈中,记者似乎看到了高川的无奈。只可惜,在这个法制经济社会下,所有的市场经济参与者都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因未及时交纳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对于迪尔公司确实有点可惜,但我们只能在道义上为其遗憾。相信迪尔公司已经从中吸取了教训,在以后的专利维护中再也不敢有所怠慢。

华圆公司在2001年因专利申请而成为制丸机专利的新主人。只可惜,在这位新主人以制丸机主人身份自居而维护当然权利时,却未能如愿。

王柱说,在多年的从业经历中,他发现有不少企业是因为专利撰写问题而卷入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他们在专利申请撰写时,往往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设定得比较窄,尤其是有些技术人员对一些想当然的技术方案问题没有在专利申请中公开,保护对象不清楚且不全面,以至于给竞争对手留下了一定的申请余地,待对手稍加改进、补充一、两点权利要求,申请实用新型后,在先专利权人再申请专利无效的难度就很大。

对于“制丸机”纠纷,迪尔公司的高川颇有心得体会。在记者面前,高川非常坦诚地做起了检讨。“这次纠纷主要是因为我们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不好引起的,不能怨对方。如果当时能按时交纳年费的话,现如今,迪尔公司就是制丸机的独家生产商了!”

高川说,“制丸机专利纠纷对迪尔的损失非常大,估计有5千万-8千万,这对我们制药机械设备企业是非常严重的。”据了解,当前国内市场上总共有900多家制药机械设备企业,但是不同于电力、钢铁等大型企业,制药机械设备行业都属于中小型企业,80%的企业形成50-200人的规模,一年的销售额大约为3千万-5千万。

“但是并非致命影响!如果那次诉讼迪尔败诉的话,将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灾难!”高川似乎有一种劫后余生的感受,从中汲取了深刻的教训。“迪尔以前在专利保护网方面建得不够好,一直等到事发才保护。”“专利保护一定要事先预防、定期检查。” 高川如是说。

三度争锋 迪尔与华圆的拉锯战

提起迪尔公司与华圆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过程最为曲折的当属“自动撒粉机”专利侵权。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讲,这个案件的几次审判都让他们扣紧了心弦,或喜或悲。

2004年9月,华圆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自动撒粉机”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9月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20085919.7。

虽然记者不清楚“自动撒粉机”是华圆公司的第多少项获授权专利,因为自成立至今,华圆公司已获得专利授权100余项,然而这个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使华圆又多了一项维权武器。

2009年,华圆公司在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迪尔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法院受理后,应华圆公司申请,对在江西进行展销的迪尔公司的“滚筒式布粉机”进行证据保全,依法查封了相关产品。

作为对华圆起诉的应对,迪尔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诉争专利无效请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赵成伟律师说,当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旦原告起诉侵权,被告必然会马上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这好像已经形成了一种应对模式,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之间犹如难兄难弟,总是成对出现。”

然而,迪尔公司的无效目的并没有达到。专利复审委最终作出了维持“自动撒粉机”实用新型专利有效的决定。迪尔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撤销决定申请。后又提出撤诉申请。

此案在一审期间就经历了两次波折。据迪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玲介绍,“自动撒粉机”专利侵权案在侵权地开庭审理了两次。第一次开庭,法官当庭未判决。根据法院审判常识,刘海玲等人一直在等法院领取判决书的通知。然而,领取通知未等到,却收到了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的通知。这让刘海玲等人有点措手不及,因为在之前的诉讼经历中从未遇到,只不过因为有第一次开庭的经历,第二次开庭审判相对“清闲”不少。

第二次开庭审判与第一次的内容和程序基本一致,唯一不同的一点是,法官当庭作出了判决。然而,让双方当事人都感到瞠目结舌的是,法官让原被告双方补交案卷材料。“原来是法官把案卷给弄丢了!第二次开庭就是为了补案卷。”刘海玲如是说。

在这两次波折后,华圆公司明显取得了暂时性的胜利。南昌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迪尔公司专利侵权成立,应赔偿华圆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然而,就在华圆公司忐忑地庆祝这次战役的初步胜利时,迪尔公司提出了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并未对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比,而是以整体功能的等同来判定专利侵权,这是不符合专利侵权审理的基本程序;同时提出迪尔产品比华圆产品缺少一项或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应认定为侵权,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江西高院撤销原判。

即使华圆公司仍然坚持迪尔公司侵权产品与华圆公司专利产品形状、结构相同、产品功能及工作原理一致,技术方案一致,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二审法院在认定中却并未采纳。江西高院认为,华圆公司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证据不足,故撤销了南昌中院的一审判决。

同样的案例,两级审判结果却截然不同,原被告双方的心里犹如乘坐过山车一般经历了大起大伏。一波三折的撒粉机专利侵权纠纷不仅反映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更折射了当前中国地方法院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王柱说,当前我国地方法院审判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虽然国家有专利方面的司法解释,但是一些地方法院在适用过程中却有很多不统一的地方,导致权利人对维权结果产生不确定性判断,影响企业维权的积极性。“更何况出现错判误判呢!”“中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业务能力还有待于更进一步提高。”王柱提出了希望。

迪尔公司的高川说,“错误的判决结果对企业的影响真的很大。”

此次交战以迪尔胜诉告终。虽然这样的结果对华圆公司撒粉机、迪尔公司布粉机的市场分布及销量并没有多大冲击,但是作为被诉一方,迪尔公司仍然受到了影响。“明知产品结构存在明显不同,还恶意起诉,我们不得不出庭应诉,浪费了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企业很疲惫!” 高川指出。

五上五下 专利纠纷刺刀见红

如果说,2003年的“制丸机”之战是迪尔公司与华圆公司之间专利保卫战的揭幕战,那么2009年在南昌由华圆公司提起的“自动撒粉机”专利侵权是这场战争的发展,2009年在郑州由迪尔公司提起的“混合搅拌机”专利纠纷则是这场战争的高潮,而2011年在沈阳由华圆提起的“翻转连续抛光机”是否是这场专利保卫战的落幕战,尚不能定论。

不同于前两次专利纠纷案,搅拌机专利侵权诉讼是由迪尔公司提起的。2005年,黑龙江迪尔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底部出料的混合搅拌机”并获得授权。2009年5月,迪尔公司郑州制药机械展会上发现华圆公司展销的自动出料搅拌机产品与自家底部出料的混合搅拌机完全相似,于是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展会上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高川告诉记者,华圆公司某负责人曾在法院查封展会产品时直言“我们就是仿造的”。但是作为对迪尔公司起诉的回应,华圆公司也在第一时刻向国家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迪尔公司“底部出料的混合搅拌机”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维持专利有效。华圆公司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有效决定,一中院作出维持决定。华圆后又上诉至北京高院,二审依然维持迪尔专利有效。

在专利无效审查及后续行政诉讼过程中,河南郑州中院的专利侵权诉讼被迫中止。直到2011年9月,郑州中院才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审理中,经过对比华圆公司产品与迪尔公司专利权利要求,华圆公司认可其产品包括了迪尔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迪尔公司专利保护范围。虽然华圆公司提交其产品设计图纸以证明其结构与专利产品结构有所不同,但是该图纸与展销产品明显不同,因此证据未被法院采信。同样因为证据问题未被支持的还有原告一方。迪尔公司提出了要求华圆公司销毁产品生产模具的诉讼请求,但是因没有能力证明被告公司存放该搅拌机产品的生产模具,其请求未获支持。证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显得尤为关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华圆公司专利侵权成立,应赔偿迪尔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华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2012年5月,河南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这场专利侵权诉讼中,两家公司经历了专利纠纷的所有程序,共历时3年之久。由于“专利无效请求”引起诉讼中止,使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期限被迫几度延长。周期长已经成为专利维权最明显的标签。

“专利无效请求”在专利战中很常见。据媒体报道,混凝土行业的知名企业中技桩业虽然拥有专利,却在5年间反复陷入“专利战”之中,作为专利遭遇战的主角,中技桩业董事长颜静刚表示,“虽然我们赢了,但对我们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自主研发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而像飞利浦、恒瑞医药、高通等知名企业近年来也均陷入过“无效申请”的“拉锯战”。

迪尔公司显然也陷入了专利无效申请拉锯战,并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迪尔公司高川说,沉重的诉讼成本让他觉得有些扛不起。

高川为记者简单算了一笔账,仅这三年间,他们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就已经超过了10万元,且不算他们自己员工为此支出的误工费、差旅费以及申请法院取证费等,而这仅仅是一些直接损失。更大的损失则是华圆公司自动出料搅拌机产品在市场上对迪尔公司搅拌机产品的冲击。

高川说,长达3年的诉讼程序里,华圆公司一直在生产搅拌机,并且参与了广州奇星药业有限公司招标,结果华圆公司胜出迪尔公司最终中标。即使当时北京市高院已经作出维持专利有效决定,郑州中院判决专利侵权成立,迪尔也请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也未能阻止广药对华圆公司搅拌机产品的选择。迪尔公司的代理律师王柱说,这次招标事件明显反映了当前普通公众专利意识的淡薄。

由于专利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很大,而诉讼周期长、赔偿金额少,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经常处于筋疲力尽的边缘。王柱表示,专利侵权诉讼,能够坚持到后期的,更大的是“经济实力的比拼”。

即使“混合搅拌机”一案的赔偿金额对迪尔公司明显入不敷出,但是对于高川来讲仍然是乐于接受的。他表示,“不论我们花了多少钱,最后的审判结果算不错了,因为正义得到了维护!”

据了解,搅拌机是当前中药丸剂生产线中的关键设备,对于丸剂药品的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它是迪尔公司抢占丸剂制药设备市场的有力武器。高川说,这次维权的胜利,对他们来讲意义重大,有利于迪尔公司推广其丸剂生产线上的整个产品。

“我们维权胜诉,对华圆的影响应该很大”,高川评价说。

据他介绍,在广药招标时,华圆展示的搅拌机设备与迪尔专利产品一致,根据诉讼结果,华圆不得再生产、销售迪尔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产品。因此,华圆公司在履行它与广药公司的招标合约时,应当提交有别于迪尔的“搅拌机”产品。“目前我们尚未看到华圆公司供给广药的设备,如果下次见到他们提供给广药的设备与专利产品一致的话,我们还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高川表示。

专利保卫战再回首

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全球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一般来说只有12年,但是一些知名跨国公司的存在却有几百年,像英国的邓诺普公司、德国的西门子公司、美国的贝尔公司。它们的存在时间远远超过了12年,但是依然很有生命力,也很有竞争力。究其原因,在于这些企业拥有不少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专利。这些公司的创始人当年都是发明家,这些发明家把自己的发明拿去申请专利,取得巨额的回报,再来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迪尔公司的高川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它比厂房、劳动力甚至资金等都重要,一项有价值的专利完全可以推动企业的大发展。看来高川带领的迪尔公司已经在专利研发中尝到了甜头,并在系列专利纠纷中有了深刻体会。

2012年7月16日,中国第100万号发明专利“一种虚拟玉米叶片模型可控面元划分方法”诞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签发仪式上激情豪迈地表示,这个发明专利的诞生具有强烈象征性意义,预示着未来我们国家美好的前景……

然而,迪尔公司与华圆公司两家制药机械公司的老总此刻的心情并不妙。当记者询问两位老总在经历十年专利纠纷后的心情如何时,迪尔公司高川的回答是“身心疲惫”。高川说,这些年来,他一直奔波于法院、专利局之间,做技术出身的他,还得抽出时间专门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专利法方面。作为企业领导,他不敢有所怠慢。

与高川的回答非常接近的是,华圆公司的李晟也以“疲惫”来描述自己多年应对专利纠纷后的心情。看来十年之久的专利纠纷已经给两位公司老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烦恼。除外,李晟还透露了他的另外一种心情,“期待”。想必李晟在期待华圆公司能在8月底的诉讼中获取一场胜利。十年专利纠纷比拼中,华圆公司一直未取得胜诉,因此对这次判决格外期待。

李晟向记者表示,在经历了漫长、频繁的专利纠纷后,他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就是“专业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当记者询问为什么有如此感受时,李晟给出的回答是,“原因很简单,事实就是这样,我们的产品是我自己发明制造,结果是别人(侵权人)还可以继续生产制造。”从李晟的话中,记者听出了他对几次维权经历的不满,对败诉结果的不认可。两位老总的说法似乎存在一些冲突点。

孰对孰错,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牵扯众多专业技术问题,记者不敢也无力对几次审判过程及结果做出评判,相信随着国家诉讼审判制度的逐渐完善,会对专利纠纷双方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作为旁观者,能从这十年历程看到专利维权的不易。

即使曾经经历了重重困难,企业获得长足发展才是当前最关键的目标。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就必须拥有自己富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专利技术。

首先要培育专利保护意识。不仅指专利研发部门(企业)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的意识;也包括企业尊重法律,尊重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坚持走自主研发之路,做到不侵权;还包括被侵权之后,专利权人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及时申请专利的意识主导下,企业可以做到厚积薄发;在始终坚持专利申请的情况下,专利可以成为企业制定进攻、防御等专利战略的工具。在专利遭受侵权时,企业要结合自身的运营发展战略,敢于亮剑,积极寻求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专家陶懿曾表示,中国的企业应重新审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情况,在细致规划后形成自己核心的、前瞻性的专利布局网,逐步加大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附加值,以“专利先行”的理念赢得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据记者了解,上至国家、下至地方政府,再到区县及科技园区,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的专利资助政策。2012年8月3日,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处郅斌伟博士在《软件企业知识产权政府资助政策解读培训会》上介绍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尤其是专利资助政策。

郅斌伟号召企业积极关注各种知识产权资助政策,“一定要把政策用好、用足”,“企业如果能很好运用这些政策的话,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不但不花钱,还能挣钱。”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成伟说,企业要积极利用这些资助、优惠政策,但是一定不能为了迎合政策而忽略专利的含金量,否则,就会导致数量繁多的“垃圾专利”。

其二,作为获得专利权的重要环节,专利申请书的撰写不容忽视。

胡女士是一名在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从事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工作人员。她告诉记者,目前专利授权率基本达到60%左右,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原因除了不符合“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外,最突出的就是撰写质量方面的原因。她希望申请者能积极“配合修改”,以尽快达到授权标准。

王柱也说,很多企业专利被侵权就是因为专利撰写质量不高引起的,如黑龙江迪尔,虽然他们有专利意识,但是因为专利撰写质量不高才引发了后来的纠纷。

高川以过来人的身份告诫其他企业,“专利申报书很重要,一定要科学、严密,确定合理有效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从事环保产业的大型高科技企业桑德集团技术研发项目经理李宗慧博士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公司的专利申请书基本上是由自己的技术部门撰写,然后请专利代理公司把关,提出修改意见,技术部门再进行对照修改,尽可能保证专利申请符合审查标准并获授权。

李宗慧说,“虽然集团每年在专利代理费上要花费一大笔,但比起给公司减少的可能损失及维护的利益,这点支出根本不算什么!”

在现实工作中,企业在专利保护、专利维权中,还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干扰。

胡女士说,当前专利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专利审查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审查者因为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的差异,在实际审查工作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的差别,有时候可能出现审查者的专业认识达不到申请者的申请高度。

王柱认为,虽然法律对“创造性”给出了定义,但是在专利审查、复审及无效工作中,仍然对创造性存在着主观上、倾向性的认定,认定不统一的情况依然存在。

据王柱介绍,他的一位杭州客户提出了PCT国际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为中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该项国际专利申请获得了PCT国际检索报告,初步评估其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然而,之后该客户在中国申请专利,但是国家专利局出具了不具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同一个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结果报告不统一,令王柱及他的客户难以理解。

专利审查和专利复审是专利维权的第一站。能否把好这一关,关键在国家专利局。王柱认为,我国专利审查、专利复审工作应当进一步提高,统一审查深度,完善审查、认定标准,为企业专利维权提供可信赖依据。

某知识产权专家也曾为陷入专利纠纷中的企业提出了维权建议。他指出,中国企业在应对诉讼时,要尽量避免进入繁琐的司法程序,毕竟诉讼成本是高昂的,有时一个案件要经历多年才能解决,等到解决时,权利的保护期限也即将届满,双方付出的代价太大。所以,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有时达成和解协议也不失为一种双赢的策略。不过对于避不开的纠纷,企业应该不断熟悉相关的法律程序,积极应诉。

然而,当前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法律运行中暴露出了一些不尽如意的地方。

赵成伟说,诉讼周期长、经济损失大、赔偿金额少是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三大特征。

他介绍说,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直实施“填平”式,并无惩罚性赔偿。虽然《专利法》规定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范围内酌定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在实际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往往都是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酌定,甚至于非常接近下限,很少往中线50万靠。“迪尔公司获得赔偿金额8万元,这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中是很常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只有2、3万。”“赢了官司赔了钱,企业很无奈。”

2012年8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设定了一个月的意见、建议征求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法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专利保护不力导致创新主体对专利制度丧失信心、创新活力受到抑制、创新型国家建设失去支撑的突出问题。

赵成伟表示,修改草案中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将赔偿数额最高提高至3倍,这一规定的出现,确实能够提高专利侵权的威慑力,同时也能提高企业专利维权的积极性。但是,对于赔偿金额的范围,仍然比较宽泛。他说,在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情况下,希望法院在判决时,“即使酌定赔偿金额,也应当在幅度范围中间酌定,而不是靠下线酌定。”

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天才创新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指出,人类的发展离不开创新,而知识产权正是鼓励并分享创新,协助人类解决种种挑战的重要机制。

“在我国极力倡导创新型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专利侵权纠纷在未来几年里将保持持续增长趋势,各大企业一定要提高警惕!”赵成伟说。

要想在专利保卫战中取胜,除了寄希望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外界因素外,关键是要求企业自身能够做好专利预防、保护工作。

迪尔公司的高川告诉记者,他正在与王柱协商建立一套适合迪尔的专利保护体系。王柱简单介绍了他对这套体系的构想:专利申请机制、专利侵权预警机制、专利信息内部保密管理机制及专利研发激励机制。

或许,这一套专利保护体系适合所有的企业,无论他是否正在专利维权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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