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2012-08-15唐再明
焦作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唐再明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唐再明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民事执行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司法公平正义价值的落实,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但民事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要克服民事执行混乱、监督不力的现状,创建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关键。据此,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工作部门及其责任机制、监督范围与对象、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完善建议
民事执行程序作为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民众诉求利益的最终归宿与落脚点,司法公正通过执行程序得以彰显。因此,民事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而公众的信任是法治的基础,即要树立司法权威,民事执行程序是关键。但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如不加以制约,其必然会朝着滥权的方向发展。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固然是多方因素造成的,但监督的失控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我国对民事执行的监督主要来自人大、政党、检察院、社会媒体等。但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业法律监督机关,是最能体现权力制衡理论,保障民众司法诉求利益的,而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一直受困于“于法无据”的尴尬。2011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加以规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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