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造价咨询角度谈施工合同管理
2012-08-15尹东立
山西建筑 2012年21期
尹东立
(山西嘉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阳泉 045000)
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随着建筑项目日趋增多,建筑工艺日趋复杂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地位与日俱增,而作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管理的质量。正因为这样,施工合同应该被视为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最高行为准则。然而,我们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实践中发现,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的问题却非常普遍,使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 合同签订超越时限是部分业主的通病
签订施工合同是招标投标的目标。业主和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谈判,最终签署书面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确定了业主和施工方在项目建设中应遵守的规则,约成了双方各自应担负的权利和义务,载明了任何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成为双方履约的重要依据。但是,就是这样一个赋有法律效力,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等事项进行事前监控的重要文件却没有引起部分业主和施工单位的重视。
然而,先开工建设,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工程比比皆是,甚至工程竣工后才补办施工合同手续。相关业主和施工单位把施工合同单纯视为应付结算挂账的一种非走不可的形式,失去了施工合同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约束、规范当事人行为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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