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招投标项目工程量漏项清单处理方法
2012-08-15徐斌
山西建筑 2012年4期
徐 斌
0 引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发包方承担清单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清单价的风险,工程量清单漏项实质上也是量的风险。但工程量清单招标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使得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风险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承包商承担,这里清单漏项问题的责任归属似乎就不那么明显了[1]。
本文力求一方面弄清什么情况下责任由谁承担,另一方面阐述如何避免漏项问题的发生以及发生之后各个阶段的处理方法。
1 工程量清单漏项产生的原因
1.1 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根本起因
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土木工程项目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固定总价合同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
然而,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工作中采用较多,主要原因为:
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发包方预测在施工过程中不改变或很少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则工程项目最终的结算价款即是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工程变更增减价;
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工程批准的预算。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承包商要承担的风险比发包方更多。
采取固定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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