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税制改革
2012-08-15程建萍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程建萍
(唐山广播电视台,河北唐山 063000)
一、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类型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制度有三大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不同制度的核心表现在:对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是否能作为进项税额从商品(提供劳务)销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能抵扣的称为“生产型增值税”;能抵扣的,又分在何时能抵扣;在购进固定资产时便全部允许抵扣的,称“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时不允许抵扣,但在固定资产发生耗费(计提折旧)时允许抵扣的,称“收入型增值税”。其命名则与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有关。如“生产型增值税”是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而得名;“收入型增值税”则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财政收入总值而得名。同理,“消费型增值税”则因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而得名。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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