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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配置合理性分析

2012-08-15王诗诣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监督

王诗诣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从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1]执行,是一个国家诉讼程序的终点,而诉讼又是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因此可以说执行是所有纠纷“终点的终点”。国家的司法权威必须通过有效的执行加以实现,缺少有效的执行,再合理的诉讼程序都将成为空中楼阁。然而目前我国执行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使生效裁判变成一纸空文,最终使司法权威大打折扣。在此背景下,民事执行权的改革无疑将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研究的课题。这就需要从执行权的本质出发,从逻辑上厘清执行权的内在属性,从理论上为我国执行体制改革提供指导和支持。

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一)司法权说

司法权说认为,执行权与审判权都是法院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审判权用以辨明是非、解决纠纷、确定权利归属;执行权则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两者必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审判权是不完整的,执行权是审判权的后续。执行行为从具体内容上可以划分为单纯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但执行权整体上依然属于司法权[2]。

(二)行政权说

行政权说认为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强制执行具有确定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征,它不同于审判程序的消极性、独立性和中立性,因此从本质而言,强制执行活动应是一种行政活动,强制执行权应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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