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缺陷与完善
2012-08-15杨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9期
杨波
(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510642)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缺陷与完善
杨波
(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510642)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产权内容残缺等方面的法律缺陷,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为弥补上述法律缺陷,应从立法上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以完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过赋予农村土地所有权应有的处分权能、适当放宽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的收益权能等途径完善农村土地产权权能。
土地产权;法律缺陷;法律完善
产权问题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产权规定的不完善,表现为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残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极大限制、土地产权的收益权能欠缺等,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在对上述法律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以就教于大方。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权利必须与一定的明确的主体相结合,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根据《宪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为“集体”。然而,现行法律关于“集体”的涵义没有作出任何界定,既没有明确的组织形态,也不具有法人身份,“集体”处于虚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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