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可退还性分析*
2012-08-15丁海波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丁海波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经济贸易系,河南新乡 453000)
1 案例
2004年9月某企业职工考上全日制研究生,遂与其供职单位签订研究生培养协议,约定单位在其上学期间正常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毕业后,如果其供职单位给其报销上研究生期间学费,则该职工研究生毕业后需在该企业供职五年,否则退还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赔偿单位两倍学费的违约金。随后,该名职工将其人事档案转移到其就读学校,开始读研。在此期间,该名职工与其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5年6月到期后,用人单位并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06年9月该职工研究生毕业后,因为该企业当时正在改制,没有按照研究生培养协议的约定给予其报销读研期间的学费,所以该职工未去该企业工作,而到另外一家单位就职,在2008年8月该企业宣布因为该名职工研究生毕业后,一直未到单位工作,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按研究生培养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并退还自该职工上学开始到2008年8月为止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 分析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一种因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岗位而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提供一种收入或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具有强制性,预先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一定的款项,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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