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预防与控制——以文化学视角的再批判
2012-08-15李凯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李 凯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430079)
刑讯逼供是一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刑事诉讼手段。随着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的发展,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冲突或纠纷解决机制,刑事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地自我完善、不断进化,以适应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曲折进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就经历了从重在惩罚、控制犯罪到保障和维护人权、注重程序公平以实现社会正义的转换,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也从简单、粗糙日益向文明、民主、科学、理性发展。
然而,就在诉讼日益文明化的今天,刑讯逼供仍时有发生,其不仅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的甚至出现当事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的更是直接导致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发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讯逼供应当负有检察的职责,然而,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却也出现了某些刑讯逼供的情形。因此,坚决摒弃刑讯逼供,探讨、完善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消灭刑讯逼供的管控措施是刑事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一、对刑讯逼供产生原因的文化学分析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一种法文化现象。从文化的视角来研究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应从务虚的刑事诉讼理念到实然的刑事诉讼制度两个层面来揭示刑讯逼供出现的内在规律、动机原因、生存要素,进而提出遏制、消灭刑讯逼供的管控措施。
1.传统刑事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是刑讯逼供得以存在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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