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立案审查角度看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以湖北H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据分析为视角
2012-10-29殷其伟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基层
殷其伟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 黄冈438000)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尊重与信服。[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生命力所在。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则不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具有的职能,而且也不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2]立案审查是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首要关口,准确立案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胜败及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正确保护,也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工作的公正与效率。[3]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立案审查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
基层法院民事不予受理、管辖异议案件,是在民事立案审查中出现的案件,此类案件有以下影响:
1.不予受理案件通过影响原告诉讼权利降低司法公信力。应该立案的案件,基层法院不予立案,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撤销不予受理裁定,裁定由基层法院立案受理。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基层法院的民事不予受理裁定,虽然保障了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的诉权,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却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会认为上下两级法院对同一案件会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造成裁判不统一,导致当事人对基层法院裁判不信任,进而降低对基层法院工作信任度,影响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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