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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地区的“二次葬”及文化解读

2012-08-15朱世学

关键词:棺木土家族

朱世学

(湖北恩施自治州博物馆,湖北恩施 445000)

土家族地区的“二次葬”及文化解读

朱世学

(湖北恩施自治州博物馆,湖北恩施 445000)

“二次葬”是土家族地区延续久远、分布较为普遍的丧葬习俗,是土家族祖先崇拜观念、渔猎经济形态、穴居生活方式以及土家族历史上“忌首”意识的体现。

土家族; 二次葬; 一次葬; 丧葬文化

所谓“二次葬”,原本是指原始时期许多已经埋葬过的尸骨迁移而葬入同一墓穴内的葬式。这些死者可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这种习俗体现了母系氏族社会时代氏族内部紧密的血缘关系。后来,人们将一具尸骨分别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处理的葬俗,也通常称为“二次葬”。“二次葬”在土家族地区历史上延续久远,分布较为普遍,本文就其分布特点以及相关问题作些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一、土家族地区“二次葬”的考察

“二次葬”的历史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距今6000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从目前的考古材料看,仰韶文化和大汶口文化前期的合葬墓,许多都采用“二次葬”的埋葬形式。殷周以后,在汉民族礼制思想的统治下,挖祖坟、拾骸骨的丧葬习俗,显然与所宣扬的孝道是格格不入的,被视为大逆不道。故“二次葬”在殷周以后的中原地区逐渐绝迹。但此葬俗却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流传至今,尤其是在鄂湘渝黔毗邻的土家族地区,分布十分普遍。

1.清江流域的“二次葬”

从清江流域考古发掘的情况看,“二次葬”最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在清江水布垭坝区考古发现的商周时期的岩屋顶崖墓中[1],就发现一座多人迁移聚集的二次葬合葬墓,人骨成堆状,仅见有头骨与大的肢骨,共十三个个体,占地面积约有15平方米斜坡地面上,不见有墓圹。

唐宋时期,在鄂西南清江流域的利川、建始、恩施、咸丰境内的崖葬多属于“二次葬”。

利川境内的崖葬主要分布在与万县、石柱交界的建南河流域,调查发现的崖墓遗迹主要有七孔子、破石板、石板滩、大王坝、踏水桥、中步营、兰家寨、芋儿沟、龙头溪、太平镇、白羊渡、白竹坝等十三个地点,共43个洞室,从这些人工开凿的岩穴墓大小看,绝大多数属于“二次葬”,以七孔子崖葬和大王坝崖葬最引人注目。

七孔子崖葬。位于利川市建南区更新乡政府所在地,在距地面30米左右的红砂岩壁上有7个开凿规整的人工洞穴,分上下两层排列,上三下四。其中最大的一孔仅长1.6米,高0.5~0.6米,其余6个凿穴的长度和高度均只有0.5~0.6米,从悬棺凿穴的形制看,只能是二次葬,不可能是一次葬。1975年修公路时从洞穴中取出的2具棺木均长约1米,直径0.4~0.5米,棺内不见人头骨,但人体肢骨、肋骨、肩胛骨等却似按一定顺序堆放,显然是“二次葬”[2]。

大王坝崖葬。距利川县城约110公里,传说这里是古蛮王的墓地。调查所见有四个洞室,有三个洞口为正方形,另一个为横长方形。其中一洞室内发现一棺,系用楠木制成,长1.45米,高34厘米,宽39厘米。有人字形棺盖,棺内人骨无小骨,墓主人身高经测定约1.8米,为男性,可见墓主人身高与棺木大小不相协调,显然系“二次葬”。

建始境内的崖葬主要分布在清江支流马水河、大茨河以及长江支流碚(bèi)石河两岸,以马水河沿岸分布尤为密集。如长梁头坝堰崖葬。该遗迹位于建始城北约10公里盛竹河大桥东面的一条小溪边,在溪水南岸10~12米的红砂岩峭壁上,有17个人工开凿的崖葬洞穴,呈东北-西南排列,多数洞高1~1.2米,宽0.8~1米,深约1米,仅有2个洞为长方形,长约2米,高约1米,深1米多。从洞穴的大小形制判断,应多属“二次葬”。此外,在建始县建阳坝人工开凿的方穴中棺木仅长1米,棺内仅放置人头骨和肢骨,亦应属于“二次葬”。

恩施境内的崖葬也多属“二次葬”。据《大明一统志》卷六十六“施州卫·陵墓”载:“恩施古蛮王冢。在卫城西南一百二十里。又城北都亭乡有岩,高百余丈,岩腹有穴一十二,皆藏柩之所,相传以为蛮王墓。”同治《恩施县志》亦载:“寨沟,在城东四十八里,上有古洞高数十丈,里人缚木为架数层,猱攀而上,入见桑木桶四,铁泮四周,内藏骷髅狼藉,具有茶米,邑令(任为任海晏,咸丰初年县令)往验,封其洞。”

调查发现的崖葬遗迹主要有:茅坝箱子岩、鸦沐羽箱子岩等。鸦沐羽箱子岩,位于恩施三岔与七里交界之处,山岩高100多米,一条溪水流经山脚,在距山脚高70~80米的悬岩上有一大的自然洞穴,洞口高2米,宽1米多,洞内十分开阔。据调查,以前在洞内两侧壁,层层叠叠堆放了许多装着人头骨或肢骨的“箱子”(实为棺木)。据1992年恩施金子坝两农民从该崖葬洞穴中抛下的棺木残骸看,其棺木皆用较粗大的圆木挖凿成船形、升形、房屋形、木槽形等多种。其中,船形棺长宽在69×35厘米之间,升形棺长宽在27×23厘米之间,房屋形棺长宽在59×30厘米左右。每一葬具的尺寸大小都不一样,但均属“二次葬”。

咸丰县境内的崖葬遗迹亦多属“二次葬”。据清同治《咸丰县志》记载:“柜子岩,河岸绝壁千仞,嵌木柜洼处;一在龙潭;一在金峒,人以为仙迹。”据实地调查,咸丰县境内的崖葬主要分布在唐岩河流域,主要有甲马池柜子岩、龙潭司柜子岩、尖山青狮峡柜子岩、活龙坪柜子岩、大屋涧柜子岩、黄金洞崖葬遗迹。其中至今可见棺木的有甲马池柜子岩、大屋涧柜子岩等,从其棺木形制大小判断,均属“二次葬”。

2.酉水流域的“二次葬”

酉水流域所属的鄂西来凤、湘西龙山、永顺、保靖等地的崖葬也多属“二次葬”。

从酉水上游来凤仙人洞崖葬的发掘清理的情况看,其葬具共分为三种形制,均为“二次葬”:第一种为船形葬具,形如船,两头起翘,长1米,宽0.5米,系用整木挖凿而成,船的中心还挖有直径约10厘米的方洞;第二种为整木挖凿成“猪槽状”的葬具,长50厘米,宽不足30厘米,两端平齐,系楠木制成;第三种为箱形葬具,长1米,宽0.5米,高0.7米。木箱系用厚约4厘米的木板拼成,两端用鱼尾榫卯结构。箱内见有人骨,人骨原系用绸布包裹后用织锦带捆扎放入箱内的。从葬具及随葬器物的形制特点分析,船形葬具与青铜鐎斗、熨斗、铜釜、盘等同属汉、晋时期;猪槽形葬具与青瓷盘口壶、多足砚等同属隋唐时期;箱形棺木与出土的铁匠工具、木工具、绸、织锦、渔具等器物同属宋元时期。清秀才张治在游卯洞后,曾写下了“危栏倒影落溪流,谁识仙人在上头。世外红尘飞不到,攀援无计问渔舟”的诗句。湘西龙山、保靖、永顺等地酉水两岸的崖葬目前已不见完整棺木,但据原置放棺木的人工凿穴大多为1~1.5米见方十分规则的方洞推测,这一带的崖葬应属“二次葬”。

湖南慈利县澧水及其支流两岸的崖葬洞穴,其大小、形制与酉水流域人工开凿的方形洞相似,故亦应为“二次葬”。

3.乌江流域的“二次葬”

乌江流域所属的重庆彭水、黔江、酉阳、秀山境内的崖葬亦多属“二次葬”。

彭水境内的崖葬多分布在乌江及其支流郁江沿岸,因棺木多为木柜式,故当地人把有崖葬的地方均称为“柜子岩”。历史文献中记载较多,如同治《酉阳州志》卷二载:“彭水县东柜子岩石壁上有木柜五,每二柜一队,木柜长约3尺许,高2尺。”

1984年,在彭水东黄荆大队郁江东岸柜子岩调查发现有2具棺木,其中保存较完好的1具确如农家所用之木柜,“柜”中以木条分成2格,左边一格中又似有一小柜,用这种葬具装殓尸骨,显然是“二次葬”。目前该处尚存棺木2具,从笔者实地考察的情况看,均置于距江面高30~40米的峭壁上,棺木呈铁灰色,从其大小形制判断,显然系“二次葬”。

1957年从彭水县麻油滩柜子岩取下的葬具虽不是木柜,但都是木盒,盒内仅存放人头骨。1962年郁山镇郁江边修公路时从岩上掉下1具棺木,为柜形,内分3格,盛放人头骨3个。这些使用木柜或木盒为葬具的,均属于“二次葬”。

黔江县境内的崖葬主要分布在乌江支流黔江河和阿蓬江流域。历史文献中也多有记载。如《四川通志》卷二十载:“柜子岩在县西五十里,峭壁中有木柜,人迹不到。”清咸丰《黔江县志》卷二亦载:“官渡河水下有流峡,峡间仙迹甚多。次有仙人跌,石上成足形、手形、股膝形,峡上有碓、有磨、有木柜,皆人不能到之处。”从笔者实地考察的情况看,目前在黔江县栅山乡、官渡峡等地都保留有“二次葬”崖葬遗迹。

栅山乡柜子岩。位于黔江县城西约10公里的黔江河北岸,在距河面高20~30米的山岩上,有10多个人工开凿的悬棺洞穴,高、宽均约1米多,略呈方形。

官渡峡柜子岩。位于黔江县城约50公里的官渡河即将汇入阿蓬江的峡谷之中。从笔者实地考察的情况看,所见的棺木为个体很小的箱形棺和槽形棺,应均为“二次葬”。

此外,酉阳县双河区乌江支流小河两岸、秀山县石堤区和酉阳县酉酬区酉水两岸的崖葬,大多为人工开凿的1~1.5米见方的方洞,均不能放置一次葬的大棺木,故只能是“二次葬”。

4.黔东北地区的“二次葬”

黔东北地区的崖葬主要分布在与川东南、湘西交界的乌江和沅江流域,即历史上所称的“五溪蛮”地,今遵义东部和铜仁地区。《遵义府志》卷四记载:“望军山,北有棺岩,峭石凌空,飞猿莫渡,半壁洞口置朱棺,远近皆见之。”据实地调查,在黔东北地区的道真、务川、松桃、岑巩、沿河、德江等地都有悬棺遗迹[3]。从松桃云落屯与岑巩桐木坳等崖葬遗迹清理下来棺木形制及凿穴大小判断,亦应多属于“二次葬”。

5.三峡地区的“一次葬”与“二次葬”

三峡地区与土家族内陆腹地相比则有所不同,从棺木形制及大小看,以“一次葬”为多,但也有“二次葬”分布。据实地调查,三峡所属的宜昌、秭归、巴东、巫山、巫溪、奉节等地崖葬的棺木大多长2米,高、宽各约0.5米,应多属于“一次葬”的葬具。

秭归王家坪棺木岩和宜昌新坪棺材岩崖葬的葬具,有的与现代棺木差不多,长2米,高、宽各约1米,有近30具棺木两端呈圆形,直径约0.6米,长约2米。根据这些棺木的形制、大小推测可能为“一次葬”。

秭归兵书宝剑峡崖葬遗迹中清理出来的3具棺木及人骨均为“一次葬”。其中二号棺由内、外两层棺组成。外棺分棺盖和棺身两部分,均以整木做成,以子母口相接。长2.52、宽0.72、残高 0.8 米。内棺也由棺盖和棺身两部分组成,均用整木挖成。棺长2.02、宽0.55、高 0.44 米。棺盖平面呈长方形,盖底有母口。棺身口宽底薄,上部有子口,一边遗留有红色回纹和云纹图案,髹漆底。棺内保存有一具较完整的人骨架,为仰身直肢葬,头东南向。骨架用双层竹席包裹,墓主为一成年男性[4]。

巫山龙门峡与巴雾峡崖葬的葬具,调查发现的棺木大多长度在2米左右,也可能多属“一次葬”。

巫溪荆竹坝崖葬至今保留下来的25具棺木,其中完整或基本完整的十五具,崖棺排列有一定规律,基本上为两棺一组,或偶数多棺成组放置,除个别稍短小外,大多长2米,高0.5米。棺盖、棺身均以整木挖凿而成,未经刨光,制作粗糙。棺盖与棺身子母榫相扣,基本形制呈不太规整的长方体。据推测绝大多数为“一次葬”,但也有部分棺木较小,可能为“二次葬”。

巫溪南门湾崖葬也多为“一次葬”。在南门湾悬崖峭壁上有80多个人工开凿的长方形洞穴,均以横置1具长约2米,高0.5米的棺木为限,至今这里保存下来的4具棺木长短、大小均与人工凿穴相同。1988年在南门湾取下清理的1具棺木,长2米多,棺内有2具成年男女骨架,为“一次葬”。

奉节风箱峡崖葬遗迹中清理发现的两具残棺,均用一段整木料挖凿而成。其中较大的一具棺木长2.1米,宽0.5~0.58米。略小的一具棺木长 1.85 米,宽0.4 ~0.44 米[5],这也应属于“一次葬”。

三峡地区的崖葬与土家族内陆腹地的崖葬相比时代特征也有所不同,三峡地区“一次葬”崖葬的时代较早,多为战国到两汉时期,而土家族内陆腹地的“二次葬”崖葬多为六朝至唐宋以后,在三峡地区也发现有晚期的“二次葬”崖葬遗迹,如秭归的九湾溪等地。这也说明土家族地区的“二次葬”习俗主要流行于六朝至唐宋以后,与土家族的形成时间基本相吻合。

关于土家族地区“二次葬”的分布情况,历史文献也记载较为清楚。《隋书》卷三十一《地理志下》云:“南郡夷陵……沅陵、清江诸郡,多杂蛮佐,其僻居山谷者,则言语不通,嗜好居处全异,颇与巴渝同俗,诸蛮本其所出,承盘瓠之后,故服章多以斑布为饰。其死伤之纪虽无被发袒踊,亦知号叫哭泣。始死,即出尸于中庭,不留室内,殓毕,送至山中。以十三年为限,先择吉日,改入小棺,谓之拾骨,拾骨必须女婿,蛮重女婿,故以委之。拾骨者,除肉取骨,弃小取大。当葬之夕,女婿或三数十人,集会于宗长之宅,各执竹竿,长一丈许,上三四尺许,犹带枝叶,其行五前却,皆有节奏,歌吟叫呼,亦带章曲,传云:盘瓠初死,置之于树,乃以竹木刺而下之,故相承至昼,以为风俗,隐讳其事,谓之刺北斗。既葬设祭,则亲疏喊哭,哭毕,家人既至,但欢饮而归,无复祭哭也。”该书还写到:“始死,置尸馆舍,邻里少年,各持弓箭,绕尸而歌,以扣弓箭为节。其歌词说平生之乐事,以至终卒,大抵亦犹今之挽歌。歌数十阕,乃衣衾棺敛,送往山林,别为庐舍,安置棺柩。亦有于村侧瘗之,待二三十丧,总葬石窟。”

另据唐代张鷟《朝野佥载》云:“五溪蛮,父母死,于村外搁其尸,三年而葬。打鼓踏歌,亲属饮宴,舞戏一月余日,尽产为棺,于临江高山半肋凿龛以葬之。”南宋朱辅《溪蛮丛笑》则记载更为详细,其文云:五溪蛮,“死者诸子照水内,一人背尸,以箭射地,箭之所到则定穴,穴中先藉以木,贫者则已矣。家之温者,不问岁月,酿酒屠牛,呼唤围洞,发骨而出,易以小函,或架崖屋或挂大木,风霜剥落,皆置不问,名葬堂。”

《水经注》曰:“武陵有五溪……悉为蛮夷所居,故谓五溪蛮。”五溪蛮是五溪地区少数民族的统称。据考证,历史上被称作“五溪蛮地”的鄂西、湘西、渝东南和黔东北地区的崖葬,绝大多数均属于“二次葬”。

6.西南地区其它民族的“二次葬”

值得注意的是,“二次葬”不仅仅局限于土家族地区,在西南地区的苗族、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地区也流行“二次葬”。

据清代方志记载,贵州地区的部分苗族历史上曾流行“二次葬”习俗。据乾隆《贵州通志》卷七载:黑苗风俗“人死殓后,停于寨旁,或二十年,合寨共择一期,百数十棺同葬。”另据清人李宗昉《黔记》卷三记载,贵州地区的某些苗人部族在家人埋葬数年之后,“发墓开棺,取枯骨刷洗,以白为度,用布裹骨复埋。过一二年仍取骨而洗之,七次为止。遇家人有病,则曰祖先之骨不洁,取骨再洗。所谓‘洗骨苗’,是也。”还有《清稗(bài)类钞·丧祭类》记载,说居住在今贵州大方、威宁地区被称作“六额子”苗族的葬俗:“人死余年,延亲族祭墓,发冢开棺,取骨洗刷令白,以布裹之。复埋三年,仍开洗如前。如此者三次乃已。家人病,则云祖骨不白所致,以是亦名‘洗骨苗’。”这种“洗骨”方式,先后重复三次,与《黔记》记载七次不同。

据民族学的调查资料显示,广西壮族解放前在许多地区也流行“一次葬”与“二次葬”并行的葬俗,在有的地区则基本实行“二次葬”[6]。第一次葬是将遗体安放在木制的棺材里,坟墓堆成长形,叫“长墓”,也叫“新墓”。第二次葬是第一次葬三年以后,也就是腐尸“化净”之后,将“净骨”捡出,安放在陶罐中,择“坟山宝地”重葬,堆成圆形坟,叫“圆墓”,也叫“祖墓”。“一次葬”的墓地,一般比较随便,田边地头、茅山荒坡均可,并不讲究“风水”。“二次葬”的墓地则很讲究“风水”,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墓地,宁可把“金坛”(捡骨后安放净骨的陶罐)寄葬在临时选定的地点,寄葬的时间不宜太长,通常是一年,最多三年。

广西瑶族把“二次葬”称作“捡骨葬”。据金华大瑶山的调查,“捡骨葬”又可分为3种形式[7]。一是“停棺捡骨葬”,即尸体用棺材装殓,抬至村外附近的山坡上停放,搭建临时性的茅棚遮盖。经两三年尸体腐烂后,开棺检出骨骼,装入一个高约0.66米、腹围约0.66米的陶坛内,加盖后择地埋葬。二是“浮厝捡骨葬”,方式与前者大致相同,只是棺材不加盖茅棚,改用土块盖覆。三是“深埋捡骨葬”,即开掘约1.3米的土坑,将棺材掩埋,数年后掘出,开棺检骨装入陶坛,另择吉地安葬。

二、“二次葬”之文化解读

“二次葬”在土家族地区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正如鄂西民谣中说到的:“棺木为何悬此岩,凄风苦雨好伤怀。可怜你是谁家子,死到如今尚未埋。”它所反映的宗教观念及文化现象,在学术界也是争议颇多。笔者认为,从土家族地区“二次葬”的情况看,它所反映的宗教观念及文化现象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二次葬是土家族“弥高以为至孝”观念的体现。

在中国古代,很早以前就有灵魂不灭、灵魂永存的观念,当这种观念与亲族意识相结合时,便产生了祖先崇拜[8]。灵魂、祖先崇拜的原始观念使人们相信死者可以在另一个世界里重生,他的生活与前世相同,所有的享用应该和前世一样。早期的濮人与巴人以及东南地区的越人均依山傍水而居,因此,死后葬地的选择几乎均在临江面水的悬崖绝壁。他们信奉祖先的肉体虽已死亡,但其灵魂将与自己的亲人和子孙后代长相厮守,以便保佑他们繁荣兴旺。因此,“自山上悬索下柩,弥高以为至孝”。也就是说,祖先的棺木放置得越高越悬,子孙后代才得以更加兴旺发达。因为人们深信尸骸在洞中保存的时间越长久,死者的灵魂就越容易步入另一个世界,死者的灵魂既得到了最大的满足和安慰,那么子孙后代的福佑、安康也就更加有了保障。因此,不论是早期的濮人与巴人,还是东南地区的越人,都不惜倾家荡产,争相将殓尸棺木悬葬在险峻的高崖绝壁之上,崇尚的均为“弥高以为至孝”。这种丧葬观念其实也是受到儒家“孝道”思想的影响,因为儒家孝道思想在丧葬观念上表现为“事死如生,死亡如存,仁智备矣”(《中庸》),“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论语》)。就是说,死与生同等重要,慎重处理并办好丧事是孝的美德的体现。由于儒家在中国历史上的特殊地位,故以事死如生、慎终追远为核心的孝道丧葬观影响至今。因此,“二次葬”既是土家族“慎终追远”在祖先崇拜及血脉传承上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土家族提倡孝行的一种行为方式。孔子主张的“以孝治天下”,孝悌说极大地丰富了封建宗法制度,从而强化了家族血缘纽带关系。孝悌观体现在土家族丧葬观念上便是禀承“灵魂永存、事死如生”的古老观念。无论是对长辈的“慎终追远”还是对己的孝行,土家族“二次葬”无疑是祖先崇拜尤为独特的表现形式。

(二)二次葬是土家族渔猎经济形态观念的体现。

俗话说,“近山识鸟音,近水知鱼情”,土家族及其先民生活在山峦重叠、溪河纵横的武陵地区,是一个以渔猎为主的民族,渔猎的历史十分悠久,渔猎经济一直是土家族及其先民重要的经济来源和生存手段。大量的考古资料说明,土家族及其先民古代巴人自古以来沿水而居,以船为家,生活当中与鱼的关系尤为密切,在清江流域早期巴人传说中,便有廪君乘土船从夷水至盐阳,盐水女神告廪君:“此地广大,鱼盐所出,愿留共居”的记载。这虽然是神话传说,但可见巴人选择居地,首先是以产鱼为条件。有学者认为,“巴”字是我国南方壮傣语系民族中“鱼”的读音,“巴就是鱼,鱼就是巴”[9]。将巴的称谓与其捕鱼的经济形态紧密联系在一起,至今在土家族地区依然称鱼篓为巴篓。三峡地区的考古发掘中,无论是新石器时代遗址,还是夏商周时期的巴文化遗址,都可以见到十分丰富的渔猎相关遗存。这种现象说明渔猎经济形态在土家族及其先民古代巴人的生活当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这种渔猎经济形态反映在丧葬习俗中,就是以船为棺的习俗,在巴县冬笋坝和昭化宝轮院等地发现的巴人船棺葬中,就出土了各种类型的船形棺,这种船棺从形状大小等各方面看,都与目前江河中使用的木船大致相同。同样,在三峡及邻近区域早期悬棺葬的葬具,几乎都采用整木挖凿的独木舟的传统方法制成,而以整木挖凿成的独木舟可以说是一切船类的祖型,悬棺葬的各种棺木均与独木舟的形制联系在一起。这种以船为棺的习俗,是近水而居的民族生于斯亦葬于斯的生活习俗在心理意识方面的反映。

(三)二次葬是土家族穴居生活观念的体现。

穴居,又称洞穴居,是人类最古老的居住形式,即利用天然的洞穴作为栖身的场所。穴居在土家族地区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从清江流域考古发现的材料看,穴居这种生活方式,从距今200万年的“建始直立人”开始一直延续至今,在清江上源的利川鱼木寨、船头寨等地,目前仍保存有诸多穴居原始形态的居住形式[10]。据调查,仅鱼木寨二仙岩一带的偏岩洞穴中,解放前就有住户120余户。解放初,这里仍有80余户住岩洞,直到1984年以后,这些“洞户”才陆续搬出岩洞,住进新房,但至今仍有两户住在当地崖居中的典型形态——偏岩洞里,成为穴居研究弥足珍贵的活化石。这一地区的洞穴有三大特点:一是它们多属于“干岩洞”,洞内干燥宽敞,冬暖夏凉,适宜居住。二是它们又多属于“偏岩洞”,外部采光良好,洞内空间适中,洞高多在20米左右,面积多在数百至一千平方米之间,宜于按居住的需要加以改造。三是洞外多为缓坡,竹木葱翠,景色宜人,便于耕作,同时也便于生活。

因此,二次葬虽是一种独特的丧葬习俗,但体现出一定的穴居文化情节,反映了山为祖先之地的原始思维,体现了人类早期山陵地带洞处穴居的生活方式。因为,人类早期社会生产力低下,多以山陵洞穴为居住之地,为了防止野生动物的袭击,以避免霜冻风雨,久而久之,便产生山岳洞穴就是孕育人类母体的认识观念,故一些民族原始宗教观中的石原创生观念认为生命产生于洞穴。在清江流域关于巴族起源的历史传说中,也有赤、黑二穴的故事,它反映了巴人洞穴生人的原始崇拜观念。土家族因有祖先起源于洞穴的族源神话而普遍以洞穴为生育崇拜对象,认为洞穴是生命力和生育力的象征,于是由洞生逐步延伸到祈愿再生的洞葬习俗,以二次葬的方式把死者灵柩送至溪河沿岸的洞穴中安葬(崖葬),有让死者归入“母腹”获得再生的意义。因此,二次葬既是一种“密藏祖骨”、“弥高以为至孝”观念的体现,同时也具有比较浓厚的穴居文化情节,是土家族地区生有所居、死有所葬的一种穴居文化的返祖归宗观念的体现。生屋死墓,墓葬既是人死后灵魂的住所,又是活人对现实居住生活状况的复制[11]。

(四)二次葬还有可能是土家族历史上“忌首”意识的体现。

由于土家族所处的特殊的地理环境,土家先民在与楚、蜀及华夏民族的交往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使这个民族在与外来文化的交往中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承受力,他们深深懂得“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道理,因此,土家族历史上有“忌首”的习俗,认为“第一”总是不好的。土家族谚语中就有“枪打出头鸟”的说法,现实生活中,认为种植的蔬菜瓜果开的第一朵花或结的第一个果不吉利,因而往往把它掐掉。有学者甚至认为[12],土家族历史上残存的“初夜权”风习也源于“忌首”观念。初夜权始于处女血禁忌,请人弄破处女膜,是一项巫术行为。在原始文化中,新婚夫妇在结婚前必须请他人破坏新娘的处女膜,而所请的对象常常是具有驱邪除鬼法力的巫师。古代日本、东印度等地都有让新娘与僧侣共寝后再与丈夫结婚的风俗。土家族的“初夜权”与世界上各民族的原始风俗一样,其原始意义在于请身兼土王与梯玛的酋长以巫师身份弄破处女膜,执行神圣的破瓜仪式,以免使新郎受到处女血的伤害。由于“初夜权”最初是代新郎受过,是梯玛对新婚夫妇的恩典,所以,在鄂西土家族中,妇女在土王死后还要到土王庙去敬他一次,以感谢他的破瓜之恩。这是恩格斯提到的“部落和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13]的风俗。只是到了后来,土王把初夜权当作一种政治特权时,初夜权才被视作荒淫无道。正是这种“忌首”观念在生活中根深蒂固,使得土家族历史上的“二次葬”长期盛行。

三、结语

总而言之,“二次葬”作为土家族地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迹,同时也是文化人类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涉及了考古学、民族学、历史学、民俗学、宗教学、体质人类学等多学科的内容,其学术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丧葬作为人类文化的一个侧面,作为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必然是这个民族宗教观念和民族心理素质的反映,各民族的丧葬习俗都包含着极深刻的思想内容,都有一套具有浓厚民族风格的丧葬礼仪,这些礼仪是增强民族自我意识,强化民族心理素质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各民族往往在很长时间都顽强地保留着自己固有的丧葬习俗,这也是土家族所在地区,“二次葬”自商周时期开始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的重要原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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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872

A

1672-6219(2012)02-0005-06

2011-07-20

朱世学,男,湖北恩施自治州博物馆研究馆员,重庆师范大学兼职教授,湖北民族学院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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