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
2012-08-15□文/吕燕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7期
□文/吕 燕
(浙江财经学院 浙江·杭州)
一、碳排放权概述
1997年为应对温室气体对大气的危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了旨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京都议定书》。协议的签订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因此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在贸易中。《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灵活机制从而使发达国家达到各自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减排的指标要求,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可以将碳减排量(CERs)“销售”给发达国家获得收入,同时又可以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
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碳配额出售,企业的碳信用要经碳基金等公司或机构的运作才能进入国际市场,作为中间商的交易平台就可以从碳减排权转让中获取利润。世界银行是目前的最大卖家。CDM机制项目下的碳排放权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因此,我国企业基本都是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方式参与CDM项目。根据《京都议定书》,国际碳基金在实施CDM机制时,有义务为我国企业引入低碳新技术。目前碳基金的操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等,直接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购买碳减排量;另一种是投资于高能效项目,在排放污染较严重企业建设减排项目,实现的碳减排量收益按合同规定比例作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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