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物权化的困境与出路
2012-08-15叶榅平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张 峰,叶榅平
(1.上海外国语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83;2.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近些年来,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在我国获得稳步推进。民法既是社会组织法,也是资源配置法,①因此,自然资源作为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民法调整范围,基本上已经顺理成章地成为我国学界的共识。然而,自然资源怎样由民法调整,建立什么样的物权制度,换言之,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在民法中处于什么地位,学界有共识也有分歧。共识是自然资源应当主要由物权法调整,这就是学界所称的“自然资源物权化”,而分歧则是它应当如何以物权法调整。对此,学者们提出了用益物权模式、占有权模式、准物权模式和特许物权模式等方案,②《物权法》也通过规定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模式作出了官方选择。然而,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官方,自然资源物权化的问题都未见得能够既契合理论又切乎现实地获得解决。自然资源物权化不仅面临着自然资源自身属性及客观现实的诸多挑战,而且也受到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立法局限性的制约。目前的各种学说和相关立法未免都存在顾此失彼、以偏概全、体系混乱等问题。笔者认为,针对这些难题与挑战,应当更新自然资源立法理念,摒弃传统以行政手段统管自然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的观念,恢复自然资源作为私权客体的本质,以物权法为中心建立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确立包容性的基本原则指导自然资源立法,统筹兼顾,实现既符合理论又契合实际的自然资源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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