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2012-08-15刘庆娜杜伟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1期
□文/ 刘庆娜 杜伟峰
(1.河北银行学校;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石家庄)
一、资产减值会计概述
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通过对资产减值情况进行确认、计量、披露,可以全面、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真实价值,揭示潜在风险,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二、我国新旧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比较
新准则相对于我国原有制度规定的八项减值准备有着很多不同之处,现从以下几方面说明我国新旧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不同:
(一)适用范围上的比较。对比新资产减值准则和之前各会计规范的规定,之前规范中并没有专门的准则来规范资产减值,有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散见于若干个具体资产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中。如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虽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规定了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一般表述为: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新资产减值准则适用于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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