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思考
2012-08-15危素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7期
□文/危素玉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福建·漳州)
对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思考
□文/危素玉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福建·漳州)
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及潜在转让定价争议的有效手段,日益受到各国关注。我国预约定价安排起步较晚,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应考虑逐步扩大适用对象范围,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预约定价程序,增加对关键性假设的说明,补充和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推动双(多)边预约定价发展。
预约定价安排;转让定价;关键假设
收录日期:2012年6月21日
预约定价安排,也称预约定价协议(简称APA),是指跨国纳税人与一国或多国税务主管机关之间就其与关联企业间受控交易将要涉及的转让定价标准和调整方法等相关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跟踪监管、并为在必要时修改协议和进行审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和程序所做出的安排和形成的制度的总称。它以税企双方合作的方式,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事先调整,减少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及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为税企双方带来税收的确定性,是税企双方共赢的一项制度创新,被美国、OECD等发达国家所推崇。我国APA起步较晚,但已逐步成为我国反避税体系的重要组成,对我国APA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梳理,及时总结问题,探索进一步完善APA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立法与实践
我国APA起步较晚,从20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进行立法和实践,截至目前,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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