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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2012-08-15孙非亚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2年1期
关键词:资金制度资源

■孙非亚

自2007年以来,辽宁省就开始了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分别在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等多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2007年辽宁省出台了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的政策,并从2008年开始,每年从省级财政拿出1.5亿元,对东部承担水源涵养林建设与管护和水环境保护的16个重点县 (市)实行生态补偿。在东部地区水源涵养林建设重点区域内,将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等16个有林地面积100万亩以上、天然林面积50万亩以上和大型水库所在地的县列入补偿范围。2008年,辽宁省颁布了 《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各市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法定职责,根据国家、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省、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要求,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市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值的,应缴纳超标补偿资金。扣缴的补偿资金作为辽宁省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偿给下游城市,专项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污染减排工程。辽宁全省14个省辖市设12个干流出市断面和15个支流出市断面,共计27个考核断面。据不完全统计仅2009年1—4月,沈阳等7市14个断面共扣缴补偿资金775万元。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三年以来,对辽宁省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促进作用已经初见成效,公益林和天然林质量逐年提高,重点公益林年净生长率达到5.42%,生态系统开始向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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